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不是兼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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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不是兼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不是兼得

一、工伤赔偿侵权赔偿是不是兼得

工伤导致人身损害受害人对于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同时获得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劳动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的,可以同时享受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伤的六级应得到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六级伤残的赔偿是:

1、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费用进行结算;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与交通事故的赔偿可以兼得吗

工伤与交通事故的赔偿可以兼得。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不是兼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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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前几天给单位去出差路上出了车祸,现在想要得到民事赔偿,问一下哪些情况可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兼得,这样合理吗?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参加劳动过程中或者在法 ( 二) 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顾名思义,给了劳动者选择赔偿的权力,即发 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受到了伤害,或者因受到职业性有害
物质的影响导致劳动者受伤,乃至残疾甚至死亡的时候,受 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者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 害者及其供养的亲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 给付之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即选择侵权损害赔偿或者 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工商救济方式,简单迅速,能使 选择工伤保险给付。 这种模式看似给了当事人选择对自己 受害者在短时间内获得赔偿,从而实现对劳动者的充分保 有利方式选择的自由,实际上我们来想一下,由于工伤保险 护。 但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赔偿标准是 补偿与侵权赔偿各自的缺点,这样的所谓选择的自由实际 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社会的最低标准确定,在性质上更倾 上让受害者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受害者一方面当然想选择 向于补偿性。 侵权损害赔偿是帄等民事主体在参加劳动过 民事赔偿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诉讼成本很高,诉讼过程很漫 程中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枟 中华人 长,浪费时间更浪费金钱,这样只能让受害者被迫选择通过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枟枠、讨要工伤保险来得到暂时的不足额的赔偿。 看似给了受害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枠 等法律条文中均对其所有规定, 在者选择权,实则没有多大的实惠利益可言。 这无疑是不公 法律实践中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责任原则。 从帄的。
严格意义上来说,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的( 三) 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是指受害者在遭受伤害的时候可以同时取得 一种。 但和工伤保险赔偿相比,民事侵权赔偿的赔偿范 围
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 这种模式使受害者的利益 相对较大,受害者既可以得到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 精
达到了最大化。 在劳动者和雇主这样矛盾的角色里,一方 神损害赔偿,而且这种民事赔偿标准较高,继而赔偿金额 也
得到利益,就必然意味着另一方会受损。 无疑,这种,模式 较大。 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诸如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 等
加重了雇主的赔偿责任。 也有人认为,受害人获得的双份 局限性。
赔偿其所得赔偿款总额可能会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同时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几种
也与“ 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 的赔偿标准相 违模式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关 背。
系这一争议长期存在。 国外对两者竞合的处理提供了四种 ( 四) 补充模式
模式:免除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 这四种模 补充模式系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劳动 式各有利弊,下面我们分别介绍这几种模式。 者在其实际遭受损失范围内,可以同时获得侵权行为损害
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 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日本、 ( 一) 免除模式
免除模式,我们也称替代模式,即完全免除侵权行为人 智利及北欧等国。 这种模式兼顾了雇主和受害雇员的利 的责任,是指受雇的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发生工伤事故后只 益,可以让受害者在损失范围内得到足够的赔偿,又可避免 能选择工伤保险来请求赔偿。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限 受害人获得超额利益,同样也可减轻雇主的工伤负担,让有 的,它仅适用于由同一雇主或雇主雇用的特定的人,某些特 限的社会资源发挥最大的价值;这种模式相对前述三种模 定类型的事故( 意外事故,职业或通勤事故),具体的伤害 式逻辑更为严密,也更符合社会公帄正义的观念所以在当
下,这种兼得模式已经被很多国家接受并运用到法律实 ( 通常仅限于人身伤害) 和具体的事故( 通常仅限于轻伤)。
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以德国为首,其次还主要有德 践中。
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 这种模式可以减少诉讼,提高效 三、我国对工伤赔偿法律适用的相关立法 率,降低成本,有利于减轻雇主的责任。 但这种选择方式往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枠 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往使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特别是受害者的精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
你们可以帮我解决一侵权于工伤问题这件事吗?简单说来就是有关侵权与工伤待遇兼得的事情,你们提供的建议可以简单吗?最好是可以直接使用的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规定》第一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本条主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1.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因存在特殊情形而排除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必须以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证据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而职工受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条件,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能以没有有权机构的法律文书为由拖延认定或不予认定。
  
2.特殊情形是否存在,原则上应当以有权机构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判断依据。特殊情形是否存在,涉及到特定部门或者特殊机构的专业分析和权威判断,如交通事故责任、自杀、醉酒等,专业的权威机构判断或者经诉讼程序对证据严格审核后认定的事实,属于公认的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材料。当然,也不排除上述法律文书出现错误的可能,本条同时也规定了出现相反证据的处理方式。
  
3.没有有权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相关证据作出事实认定,但是,涉及到“故意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结论性意见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认定。侵权与工伤待遇兼得 主要考虑到,虽然特殊情形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点,但在当事人无法获得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内容不明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于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的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行使调查核实权对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的作出的明确认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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