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自己发生工伤企业要担责吗
股东自己发生工伤,如果股东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企业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要担责。如果企业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则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工伤职工需要自己承担什么费用
工伤职工需要自己承担下列费用:
一、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院治疗、急救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回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的费用;
三、未经批准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
五、超出配置辅助器具规定标准的费用;
六、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费用;
八、旧伤复发未经核准、有争议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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