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优先权可不可以放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在行使时,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才可以行使优先权,具体行使方式如下:
1、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工程款协议折价。
2、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规定承包人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这里的承包人即为与发包方签订了有效合同而未获得工程价款的主体,承包人可对其所承建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是毋庸置疑的。
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等违法情形,由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都没有对“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界定,导致实务中对“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产生不同理解,所以违法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学术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可从三方面谈起:
一是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通常指建设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的总和。
二是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系承包人的期待利益,故而立法者未将其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三是存在争议的部分,目前,利润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仍需立法进一步明确。
建设工程优先权可不可以放弃?是可以放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顺位上优于不动产抵押权,且不以占有或者登记为公示要件,这就使权利主体范围的界定尤为重要。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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