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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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是哪些

一、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是哪些

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如下:

1、在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章程中可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以制约大股东的行为。

2、针对公司法中章程规定的诸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得较为简单或不完善的地方可以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3、建立公司财务、政务公开制度。

4、赋予普通股东更多的知情权、调查权。

5、对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强制性规定时,可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是如何去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公司法》通过下列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1、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保证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3、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7、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一股一表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三、小股东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哪些呢

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纠正了“一股一票”表决制度顿在的弊端。

4、加强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股东可以退出: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对于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是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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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现在在处理改制企业的相关事宜,对于职工股权权益的维护不清楚有什么规定,所以谁知道改制企业职工股权权益如何维护?
[律师回复] 企业改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和经营模式,都会涉及到职工人数的精减和职工身份的变更。由于企业原所有制性质、职工维权意识以及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主)法律意识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差异性,表现在对待改制过程中处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问题和是否继续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问题,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认识,做法也不尽相同。 具体对于改制企业职工股权权益如何维护的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内容:
  
1、改制后的企业能正常建立公积金制度,按时为职工缴存公积金。这类企业多属国有股份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股份制企业。一般而言,这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改制前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职工民主意识、维权意识较强,改制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主要从改制前的企业中产生。不仅如此,这些企业都深受传统管理体制和所有制结构下企业办社会、住房实物分配之苦,能充分认识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转换企业住房分配机制是企业走向光辉彼岸的必由之路,因而无论是改制前还是改制后,企业经营管理者对为员工缴存公积金持积极态度。
  
2、企业改制前后均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制企业迄今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原因有三种,一是企业通过改制后经营并未走出困境,仍处于极端困难状态,如何渡过经营困境才是企业主考虑的首要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未提到议事日程。这类企业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二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因企业管理层缺乏对建立公积金制度意义的正确认识,总认为企业经济效益不错,还能承受自建、自分、自管职工住房的压力,对建立公积金制度不热心。如一些县级城市及乡镇的企业中,由于住房实物分配还在延续,零星住宅开发仍大行其道,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工作还处于薄弱环节;三是有些合股经营企业以及职工持股相对集中的企业,由于没有摆正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关系,加上过分喧染按股分红的优越,使得企业经营管理者千方百计减少企业的非生产性成本(包括公积金)支出,以确保企业盈利和职工分红。当前,我国还缺乏对企业财务状况及会计报告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并加以有效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企业成本反映失真的行为。
  
3、改制前企业能为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改制后企业公积金缴存中断。这种现象多发生在一些改制后实行民营私营的企业中。企业一般由企业主个人说了算,企业能否建立公积金制度主要取决于企业主的个人素质和法律意识。若企业主缺乏现代市场经营的理念,法律意识淡薄,加上企业员工人数不多,职代会或工会组织名存实亡,那么,职工的维权意识也将受到很大压抑,在此情况下,单纯依靠公积金政策宣传来感化是行不通的。反之,若企业主个人综合素质高,解决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和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问题也许并不太难。
  
4、改制后企业建立了公积金制度,但缴存不正常,甚至处于停缴状态。这类企业经营管理者虽然懂得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也希望能正常缴存公积金,维护职工利益,但由于企业一度陷入财务困境,资金周转困难,只得以牺牲公积金的正常缴存为代价。殊不知长时期的欠缴,也使企业在缴存公积金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补缴更谈何容易。更有甚者,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公积金也被企业挪作他用。
  
5、改制前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改制时职工公积金权益缺乏有效维护。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职工的去向面临三种选择:一是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买断企业工龄,与企业脱离一切关系;二是在正式办理退休前离岗退养(内退),由改制后的企业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费;三是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取得劳动报酬。若职工在买断工龄前企业不欠缴公积金,则是皆大欢喜的事。但多数企业并非如此,欠缴的公积金不能如数补偿。离岗退养(内退)职工在退养前企业欠缴的公积金能否得到补偿尚不能确定,更不用说在退养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为自己缴存公积金了。目前对内退职工是否应该继续缴存公积金的问题,劳资双方还各执一词。能被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的职工无疑是幸运的,他们对原企业所欠缴的公积金即使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却也获得了一个维护个人正常权益的平台和机会,也许有一天,会因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和企业主认识的提高而最终解决,公积金的缴存重归正常。
  
6、企业破产时,欠缴职工的公积金补偿困难。企业破产,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强有力措施。破产后,企业职工的安置一直是个难点问题,也困扰着政府有关部门。在涉及欠缴的职工公积金是否偿还,怎样偿还,由谁偿还,如何监督偿还等问题上,还存在一些误区。有的认为,企业破产前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的公积金并未到位,企业也不存在欠缴职工公积金;还有的认为企业破产时,既然向职工发放了安置费,公积金便不再考虑;更有人认为我缴职工的公积金不需要优先偿还。此外,在处理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上,有的政府部门及企业破产清算组工作不仔细,怕麻烦,图省事,往往导致一些本该向职工补偿的保障性资金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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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叔叔最近在处理改制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企业改制职工权益需要怎么处理的呢?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优先权原指民事优先权,包括物之优先权和特种债权的优先权。上世纪40~5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福利政策和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推行,传统的民事优先权开始从自由权领域向社会权领域扩张。各国民商法中,如破产法、海商法中有关雇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劳工意外伤害补偿费用等都有优先权的规定。我国的民商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破产法》第三十七条、《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等。在这些法律规定中,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均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由于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的重要社会权利,保障实现这两项权利,实质上是实现了生存的保障和人格的尊重。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取得往往基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又与企业同期效益相挂钩,工资的滞后支付导致劳动者工资被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得不到实现,则会直接影响到其实现其他社会权利。通过改制而形成的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环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依靠优先实现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险权来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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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准备改制,得停工两个月左右,没有工资,那么一般企业改制维护职工权益是怎么做的呢
[律师回复]
(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
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42号令)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制企业,单位要为不上班的小股东交养老和医保吗?
[律师回复] 当前要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合作社体制的企业,也就是合作社制企业,它是依照《合作社法》建立的企业。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的异同。rn(1)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制企业与股份制公司制企业都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或集体与集体,依据不同的规则联合所形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更高一层”的经济实体组织,其有成员与联合体的经济关系各不相同,就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二者的成员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其联合体就是合作社或者股份制公司,联合体从事资本市场经济,获取市场利益,也为成员获取市场利益,二者都是企业性经济实体组织,都普遍采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rn(2)从原始产权上看,合作社和股份制公司都是资本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都是成员出资若干资金(为一股),自由认购股金实现资金筹集起来组建的经济实体组织。持有股权者是企业的老板,但合作社以认购1股就可取得社员资格,通常要对最高持股数额加以限制,股份制公司对最高持股数额不加限制。按照我国《合作社法》,成员的入股资金没有限制,但资金的民主权力与分配权利要受到限制。rn(3)从联合的实质上看,虽然都以股金的形式筹集经营资金,但合作社的股金仅是经营的手段,不完全是获得利润的手段,股金的地位已经被降到次要的、从属的地位了,其作用也就不再是如同股份制企业那样完全起产权的作用了;合作社以劳动的联合为基础,劳动是获得利润的主要手段,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交易额表示)代表了劳动者(社员)对劳动产品的绝大部分所有权(60%)。股份制公司以资金的联合为基础,股金既是经营的手段又是股东对企业的绝对所有权,是股东获得利润的唯一依据。rn(4)从股权持有形式上看,股份制公司的股权(股票)不能退回,但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股权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上市流通;合作社的股权可以退回(同时也退社),不能转让(没有必要),不能上市流通。rn(5)从成员成分上看,因为股份制公司是资金的联合,凡出资认购股份者都可以成为股东,成分非常复杂,有个人,有团体,有机构,有国家,成员只负责出资和对产权管理;而合作社主要是劳动的联合,主要是劳动者、消费者、服务者为成员,其次有少数资本成员和法人成员。rn从事某一专业生产、服务的成员组织的生产合作社,或为他人提供生产资料与销售产品的供销合作社,或经济生活中消费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成员组织的消费合作社,或在生产中需求资金的人员组织的信贷合作社等等,其成员多是小生产者、手工业者、个体农民和一般消费者及他们的经济组织。rn(6)因为合作社主要是劳动的联合而成立的经济实体组织,在经营管理上必然有劳动者独立、自主的劳动和经营管理,另外还有联合起来的,更高一层次的劳动和经营管理,于是就存在着双层劳动、双层经营管理。前者是劳动者成员的劳动,对合作社产生所有权的劳动,后者是雇佣的劳动,对合作社不产生所有权的劳动,这种双层的经营结构是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特征,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劳动联系”使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成为紧密的“劳动一体化”关系,这层“有机”关系使成员与合作社结成一体的“葡萄窜”样的整体关系。股份公司制企业的劳动都是雇佣的,对企业不产生所有权,股份公司的劳动和经营管理表现为单层结构,所有有经济关系的股份制公司之间都以经济合同、协议联系起来的“无机”的、机械的联系,它们之间是相对独立的。rn(7)从决策方式上看,因为股份制是资金的联合,对筹集资金认购股份的额度不加限制,出资者多的权利(力)就大,所以在决策中实行股额决定制或一股一票制。任何一项决策,支持者和反对者谁的股额之和大,就采纳谁的决策意见,有一定民主决策的因素,但控股者在决策中有绝对的权威。随着股额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决策权则向少数人集中,甚至向个人独断专行发展;反之,随着股额向多数人手里扩散,决策权则向民主制方向发展。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对出资购买股本金额度多者,对分配与决策没有优势,实行一人一票制,实行民主制。rn(8)从管理和经营形式上看,股份制公司的原始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了。由股东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企业实行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由董事会聘请包括总经理在内的经理班子去实现董事会决议,对公司、企业实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合作社的原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也是分离的,经营管理班子多是聘用的。较小的合作社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是合一的,但权力是分离的。合作社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及常务委员(理事)会和监事会对合作社实现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由委员(理事)会聘请包括总经理在内的经理班子执行委员(理事)会决议,对合作社实行具体的经营管理。rn(9)从经营规模上看,股份制公司筹资范围广,特别是上市公司,往往起步高,设备和管理的水平高,规模大;合作社的筹资范围小,往往起步较低,设备和管理水平也较低,规模较小。当然,在长期发展中,世界上也有不少合作社办成了高水平大规模的现代化公司、企业了,但它的所有方式、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分配形式仍然是合作社制的。rn(10)从分配方式上看,股份制公司经营所获得的净盈利按股份额度分配,也就是“按资分配”;合作社经营所获得的净盈利主要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分配,交易额实际上就是社员独立、自主从事的生产劳动的产品或被加工品、消费品的价值量,就是社员劳动量的表征量,是劳动量的尺度,所以主要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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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审理破产改制案件如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有哪些呢,朋友是一名刚毕业的律师,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努力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并在办案效果、队伍素质提升、破产审判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据统计,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9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995件。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审结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有序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介绍,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优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企业继续保持原营业或整体转让经营性资产的,尽可能保证原有职工工作岗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推动职工再就业培训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总结这些规则和做法,既对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常态化机制、正确实施《企业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积累了丰富经验,更为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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