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中股东的清算义务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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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清算程序中股东的清算义务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公司清算程序中股东的清算义务是哪些

一、公司清算程序中股东的清算义务是哪些

清算义务为法定义务且不可转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及时清算。清算义务包括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申报、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结清职工税务业务往来等各方面资金、分配剩余财产股东、制作清算报告并最终申请注销登记等多个环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开展清算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继续开展公司经营,导致债权人有未清偿债务的,该等股东需就未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一般具体是哪些

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有:

1、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东的义务如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清算时股东是按照比例来承担债务的吗

不是按比例承担,公司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履行了出资责任的,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并不是按比例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对于公司清算程序中股东的清算义务是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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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
(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
(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
(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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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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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注销的含义与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注销的含义与法定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消除有强制消除与任意消除之分。强制消旦厂测断爻登诧券超猾除即法定的消除,是公司单方以收获、抽签或其他方法消除的方法有二。一是股份收回,即由公司单方或公司股东之合意将股份收买,收回的股份不再发行,而使之归于消灭。另一是股份合并,即以数股合并成一股。股份消除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变理章程,并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对减资有异议的,分司应进行请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得以减资对抗债权人公司亏损时,减少每股金额,以抵销应由股东弥补的资本亏损的措施。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不允许随意减少。但如果公司亏损严重,资本额与其实有资产差额过大,公司资本便失去了标示公司信用状况的法律意义。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定程序减少公司资本。股份注销是减资的方法之一。因资本的减少,直接涉及到股东的股权利益,减少了公司的实有资产,缩小了公司的责任范围,因而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份注销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有的国家规定减资要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相应地修改章程,同时,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有的国家规定减资须向提出申清,由作出准予减资的指令。减资在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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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内部股权转让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内部股权转让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1、首先,需要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
如果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是否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较难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指民法通则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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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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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规定,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任何限制。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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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给股东退股需要哪些法律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变更股东应视为股权转让,具体程序如下:
一、先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法定代表人也同时变更的,还要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提交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有些地方的工商局会要求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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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涉及公司监事变更的也要在此说明;
4、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工商局领取的表格一套,也可网上下载
5、针对股权转让手续,有些地方的工商局会要求公司新、老股东全体到场,所以最好先到工商局咨询一下。涉及法定代表人、监事变更的,还应提供新人选的身份证原件,以供工商核对。
二、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要到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的变更手续。带上
1、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2、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委托书;
5、新的预留印鉴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作为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大多数股东、公司本身和市场交易相对人 (即其他市场主体,如其他公司、团体、个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股东股权转让程序都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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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的股东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但是我们是小公司股东们都不知道如何进行清算,这个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正式成立后,公司即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然后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债权和债务。在清理后,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时,如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转向特殊的破产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在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即可按照方案来分配财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簿。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确认后,清算报告生效。将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进行公告。至此,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结束,公司清算实现了它的最终法律效力——公司人格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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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是哪些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样的
受理程序,在提出破产申请后,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成立清算组
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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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缴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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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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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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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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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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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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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有些国家(如),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债权清偿等级,受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将在作为其担保物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首先获得清偿。如果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金额作为无担保非优先债权,或一般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二级。无担保优先债权应在支付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之前全数清偿。无担保优先债权共分六级,第一级债权(管理费用)应在支付
第二级债权之前全数偿还,还并依此类推。然而,在这六级中,任何一级可用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该级的所有债权,则按比例清偿。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也应按相同的现金分配程式清偿。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有者)。
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登报声明
股东知情权诉讼程序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程序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知情权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无论哪种类型的股东知情权,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股东在知情权收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提讼,具体程序为:
适格的原告: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原告必须享有诉的利益,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股东知情权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为:
1、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提供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作为材料。
2、股东应当提供证明已经向公司提交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说目的的书面申请、且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证据。
所谓股东知情权之诉是指公司股东基于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旨在通过强制行使其知情权的诉讼,其形式多种多样,如股东为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公司答复有关问题的诉讼。
1、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
⑴公司的登记信息:设立方式、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公司利润分配办法、设立登记事项的实际变化等
⑵公司的经营信息: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等
⑶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等
2、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⑴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当书面提出请求,说明目的
⑵无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限制
⑶正当目的限制
⑷原则上股东行使,委托会计师、审计师等代其行使
3、股东知情权的原告:股东
4、股东知情权的被告:公司;执行事务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经理,其他股东
5、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是否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诉讼保全
为了股东知情权诉讼裁判能够得到最终执行,有必要诉前或诉中对相关的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诉讼保全,人民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应当进行保全。
7、如何执行
股东如果要查阅公司比较重要的材料,公司应当安排专门的地点供股东查阅,同时公司也可以派专人在场,以保证公司重要材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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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股东资产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4、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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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知情权诉讼程序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程序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知情权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无论哪种类型的股东知情权,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股东在知情权收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提讼,具体程序为:
适格的原告: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原告必须享有诉的利益,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股东知情权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为:
1、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提供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作为材料。
2、股东应当提供证明已经向公司提交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说目的的书面申请、且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证据。
所谓股东知情权之诉是指公司股东基于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旨在通过强制行使其知情权的诉讼,其形式多种多样,如股东为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公司答复有关问题的诉讼。
1、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
⑴公司的登记信息:设立方式、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公司利润分配办法、设立登记事项的实际变化等
⑵公司的经营信息: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等
⑶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等
2、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⑴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当书面提出请求,说明目的
⑵无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限制
⑶正当目的限制
⑷原则上股东行使,委托会计师、审计师等代其行使
3、股东知情权的原告:股东
4、股东知情权的被告:公司;执行事务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经理,其他股东
5、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是否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诉讼保全
为了股东知情权诉讼裁判能够得到最终执行,有必要诉前或诉中对相关的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诉讼保全,人民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应当进行保全。
7、如何执行
股东如果要查阅公司比较重要的材料,公司应当安排专门的地点供股东查阅,同时公司也可以派专人在场,以保证公司重要材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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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  
(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  
(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七)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八)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  
(九)债务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该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十)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投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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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股东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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