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争议谁来举证,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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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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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员工工资争议谁来举证,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员工工资争议谁来举证,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办

一、员工工资争议谁来举证,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办

员工工资争议一般是有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如何办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处理如下:1、员工可以和公司协商,约定工资支付的期限,签订支付协议书。2、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3、员工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让劳动监督部门介入调查。4、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母公司员工派到子公司的工资如何发

母公司员工派到子公司的,工资的发放如下:

1、如果这个员工是母公司派出到子公司进行工作指导的或者只是一次项目参与,那么此人的劳动关系在母公司,则由母公司发放工资。

2、员工的劳动合同与母公司签,但由于工作原因一定要到子公司长时间坐班,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应该是由子公司发放。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员工工资争议谁来举证,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办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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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伤认定争议由谁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认定争议由谁举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负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最基本的原则;
(2)负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区域,用人单位有条件和便利收集职工负伤证据;
(3)用人单位有可能为逃避事故责任,而采取转移现场,撕毁、销毁相关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证据灭失。该条规定也不排斥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等工伤认定申请人也有收集证据,向工伤认定机构举证的权利。
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流程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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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起诉由谁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起诉由谁举证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诉讼由谁举证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先了解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也应当适用这一原则。所以,原告在诉讼中对自己应当提供的证据必须提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特殊情况包括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这个时候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同时立法者考虑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福利设施和待遇发放记录、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案件就是劳动者主张追讨加班工资,如果要求劳动者来提供加班的证据这显然比较困难,因为考勤表一般都是由单位保管的,劳动者一般很难获得。所以,在劳动者有这样的主张时,要求单位来提供证据,如果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会认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工伤判定争议由谁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负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最基本的原则
(2)负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区域,用人单位有条件和便利收集职工负伤证据
(3)用人单位有可能为逃避事故责任,而采取转移现场,撕毁、销毁相关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证据灭失。该条规定也不排斥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等工伤认定申请人也有收集证据,向工伤认定机构举证的权利。
工伤认定流程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会毁掉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极力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造成受害者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遭遇索赔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很多受伤职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时,拿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大多数劳动保障部门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上要以劳动合同为证明才肯受理,这将直接影响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以及确认工伤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要追索劳动权益,证明劳动关系是必要的,但若要求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举证,显然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到底应该由谁来证明劳动关系呢?企业(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证明负有举证责任,这是由工伤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决定的。工伤认定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一般的诉讼是适合的;但是,在工伤认定中则不适合。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许多人的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掌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而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明,这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因此,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时,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达到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相反,用人单位的职工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条例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一些企业,特别是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会极力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是必要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项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方法: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的
(1)
(3)
(4)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由劳动者举证,五项只要提供其中一项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企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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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争议谁来举证
在很多的劳动工资的纠纷中,对于单位是否已经支付工资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常常会争执不下。但是,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否已经支付工资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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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争议哪个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费争议谁举证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了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也不应例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但是,由于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充分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几乎不可能。
实践中,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通常会缓和劳动者对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即只要求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同样,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往往会凭借其经济强势利用劳动者的急迫或对法律的误解,订立存在欺诈、胁迫、误解及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离职协议,而且劳动者很难就存在上述情形进行举证,使劳动者的离职补偿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劳动者只要能提出该协议存在上述情形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即可以申请撤销该协议按照法定情形处理。此类实践做法在此次司法解释中得到了确认,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成为该司法解释又一贡献。
相关法官提示:
对于加班费的举证事项,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然要对这一主张负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才能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离职协议中的协商事项,只要用人单位尽到了充分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均不能再反悔。此外,劳动者要撤销上述离职协议的,仍应当按照“先裁后审”程序进行处理。
由于加班费的相关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要是与单位不能协商一致的话,先经过劳动仲裁之后,才能提起劳动诉讼,这点还请大家多注意。对被安排加班的事实,需要由劳动者举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商标争议案件的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调查取证。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一般说来,专业的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向举报取证。向侵权所在地工商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3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商标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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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起诉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诉讼如何和举证 一、要件及内容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他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 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劳动纠纷案件有关举证范围的指南,为您诉讼提供参考。 (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我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原公司方不服起诉法院。我收到的起诉书后发现仲裁字号错了,我的是5号,起诉书里是7号。此外,起诉书里原公司不服原仲裁裁决书裁决,并以我不是原公司员工,而是另外一家公司委派人员为由(事实上,我与所说的这家公司无任何关系,更没有与这家公司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完全否认与我存在劳动关系,并虚构几份盖有这家公司公章的调令、派遣单等有我名字,但没有我签字的文件在庭审现场举证,我当庭给予否认,并请求庭审法官查明对方证据真实性,要求继续执行原劳动仲裁书裁决内容。庭审期间我对仲裁书字号错误进行了异议提问。法官宣布择日判决。 咨询以下问题: 1、我可以针对字号错误这个问题反诉对方的起诉无效吗? 2、字号错误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仲裁书? 3、对方提供虚假证据,我怎么进行反击? 4、在贵州省安顺市请一位律师代理这场劳动争议的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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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管是用还是来解决劳动争议都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请求。那么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是不是哪方启动程序就该哪方举证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否则不予立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用了法律。笔者认为,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举证责任。 《》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显然不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却偏偏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条例》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应当失去效力。而实际上司法和仲裁部门在适用该条例。实践表明,60日的诉讼时效期间显然不利于劳动者。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上,应由主张超过时效一方举证证明。但实践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请没有超过时效。从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看,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往往都有很长时间的协商过程,因双方处于高度戒备状态,都会尽量避免给对方留下书面证据。待协商不成劳动者被迫申请仲裁时,已经远远超过60日。虽然,在双方开始协商时劳动者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争议并未实际发生。仲裁庭和人民以协商开始时作为争议发生时,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也鼓励了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拖延时间规避时效。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争议发生时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则应认为劳动者提起仲裁没有超过时效。 (三)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表面上看,此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并无多大的约束。这是因为: 其 一,按照该规定,只有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不出具书面文书,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用人单位作出过类似决定。 其 二,按照该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时才承担举证责任。要使该条规定得以执行,劳动者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劳动报酬减少,再由用人单位举证减少的根据。但这对劳动者而言,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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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举例如下:
1.工伤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当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20)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2020年)第4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练习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都表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有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是否由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其提出的用人单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该职业病危害因素致使劳动者患病的主张,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2.工资拖欠案件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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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由谁举证
在欠薪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如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等。 劳动者若指控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用人单位需进一步证明支付情况及理由。 若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亦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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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抚养权争议,能拖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抚养权打官司需要多久,一般情况下民收到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七日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作出一审判决,二审一般三个月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人民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提交反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进行离婚孩子抚养权官司时可以从以下几点收集证据: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别。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 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上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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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举证责任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举例如下:
1.工伤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当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20)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2020年)第4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练习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都表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有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是否由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其提出的用人单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该职业病危害因素致使劳动者患病的主张,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2.工资拖欠案件的举证责任
工伤争议由哪个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争议由哪个承担举证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会毁掉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极力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造成受害者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遭遇索赔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很多受伤职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时,拿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大多数劳动保障部门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上要以劳动合同为证明才肯受理,这将直接影响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以及确认工伤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要追索劳动权益,证明劳动关系是必要的,但若要求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举证,显然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到底应该由谁来证明劳动关系呢企业(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证明负有举证责任,这是由工伤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决定的。工伤认定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一般的诉讼是适合的但是,在工伤认定中则不适合。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许多人的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掌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而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明,这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因此,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时,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达到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相反,用人单位的职工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条例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一些企业,特别是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会极力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是必要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项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方法: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的
(1)
(3)
(4)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由劳动者举证,五项只要提供其中一项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企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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