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其他条款的效力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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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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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无效其他条款的效力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合同无效其他条款的效力是哪些

一、合同无效其他条款的效力是哪些

合同无效其他条款不一定有效,合同无效也并不是所有条款都无效,其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并且合同存在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情形,对于无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合同确认无效时,会导致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三种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是哪些

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依据权利人是否追认而定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未经追认的,该合同是无效的,需要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哪些合同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无效其他条款的效力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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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其他条款的效力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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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其他条款的效力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无效其他条款的效力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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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权代理的合同怎么判定其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的合同怎么认定其效力
无权代理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合同法48条
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48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与合同法四十七条的
第二款一样,48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48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
(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48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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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合同怎么认定其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无权代理的合同怎么认定其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的合同怎么认定其效力
无权代理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合同法48条
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48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与合同法四十七条的
第二款一样,48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48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
(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48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的合同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的合同该如何认定其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的合同怎么认定其效力
无权代理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合同法48条
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48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与合同法四十七条的
第二款一样,48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48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
(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48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法院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为办理采矿许可证,
A与
B矿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B矿全权委托A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依据该合同
第四条约定:“甲(指B矿)乙(指A)双方共同承担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此事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通讯费、劳务费等全部费用。”
第七条约定:“甲方承诺在取得采矿证后20日内即支付乙方一千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咨询费、服务费、劳务费等,并作为补偿乙方垫付的差旅费、公关费、招待费、礼品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现A以上述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确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B矿所称涉案《委托合同》
第四条及
第七条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故而全部合同无效的主张,经查,涉案《委托合同》中确实存在涉及支付“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等内容,对此,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还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均应将该部分认定为无效,但是,基于合同其他条款与该部分无效内容的可分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中“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本院认为《委托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然有效。B矿认为合同应全部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说法:合同部分无效但其他部分仍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的全部,则整个合同归于无效;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仅仅存在于合同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其余部分不受该无效部分的影响,仍然能够构成一个有效的协议,那么该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互无依存关系;

二,合同无效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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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其他条款有效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无效其他条款有效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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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法院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为办理采矿许可证,
A与
B矿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B矿全权委托A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依据该合同
第四条约定:“甲(指B矿)乙(指A)双方共同承担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此事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通讯费、劳务费等全部费用。”
第七条约定:“甲方承诺在取得采矿证后20日内即支付乙方一千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咨询费、服务费、劳务费等,并作为补偿乙方垫付的差旅费、公关费、招待费、礼品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现A以上述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确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B矿所称涉案《委托合同》
第四条及
第七条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故而全部合同无效的主张,经查,涉案《委托合同》中确实存在涉及支付“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等内容,对此,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还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均应将该部分认定为无效,但是,基于合同其他条款与该部分无效内容的可分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中“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本院认为《委托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然有效。B矿认为合同应全部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说法:合同部分无效但其他部分仍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的全部,则整个合同归于无效;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仅仅存在于合同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其余部分不受该无效部分的影响,仍然能够构成一个有效的协议,那么该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互无依存关系;

二,合同无效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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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其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意并签订抵押合同便告抵押合同的成立。而抵押合同的生效,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在抵押担保合同中当事人以不动产作抵押的,虽已订立但没有登记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未生效与无效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生效,对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分歧较大,在处理上按无效合同来处理的情况也很普遍。笔者认为,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有严格的区别。
首先,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只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只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而不是宣告合同无效。因此,以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随便宣告合同无效,不仅混淆了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的区别,且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损于市场交易的安全,与市场经济法律的原则是相悖的。
(三)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追认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处是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之一。实践中,也有抵押人以自己无处分权的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如事后经有处分权的第三人追认的,合同成立但必须补办登记手续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得不到追认的,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原则来处理。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不动产抵押合同因缺少登记生效要件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无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丧失了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且因为这种权利的丧失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对于损失,债权人享有赔偿请求权,这一精神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中有了体现。可见,抵押人对于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债权人同时也有过错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合同适用的责任是效力过错责任,其处理可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来处理。对于赔偿范围,因为在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人所提供的不动产作抵押的目的是以不动产的价值保证债权人将来到期债权的实现,这种将来利益的实现是一种可信赖利益,是基于抵押物的价值所产生的信赖而不一定是对抵押人保证清偿全部债权的信赖。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生效所造成的损失是一种可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而是债权人因信赖抵押合同有效而与主债务人缔结合同,因担保之债未生效而造成债权人无法通过抵押物优先受偿满足自己利益的损失。因此,赔偿的范围应当按照抵押人过错程度的大小,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赔偿,而不是对债权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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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某一条款无效是否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某一条款无效是否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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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合同的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效合同的效力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
在部分合同内容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无效部分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其他部分,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非实质性条款或非主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无效部分影响到其他部分,则其他部分也将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效合同的效力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
在部分合同内容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无效部分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其他部分,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非实质性条款或非主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无效部分影响到其他部分,则其他部分也将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效合同的效力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
在部分合同内容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无效部分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其他部分,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非实质性条款或非主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无效部分影响到其他部分,则其他部分也将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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