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拿到了房产证就能够抵押,没有具体时间的限制。但是进行抵押的房产应当是法律规定能够进行抵押的财产范围,且以房产进行抵押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多长时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样的,如果主债权失效,抵押权也会随之失效。因为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所以主债权失效,抵押权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自然会随之失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房产抵押期间是否能够转让
房产抵押期间能够转让。
《民法典》规定抵押财产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为例外。抵押财产转让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即可。
关于转让所得价款,《民法典》则规定“只有当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人才能够请求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进一步规定了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效力:只有将“禁止或限制转让的约定”进行了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才不发生物权效力。
由此可见,即使双方明确约定抵押财产不能转让,如果该特别约定没有进行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仍然有效,受让人能够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能够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能够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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