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诉讼是否必须进行仲裁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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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动纠纷诉讼是否必须进行仲裁程序?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纠纷诉讼是否必须进行仲裁程序?

一、劳动纠纷诉讼是否必须进行仲裁程序?

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一般必须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经过仲裁程序才能向人民法起诉。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则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支付令是否必须先劳动仲裁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追讨工资的,不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单位拖欠工资,如果经劳动者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则要按照应付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来给劳动者赔偿公司拖欠工资,劳动局会作出下列处罚决定:责令公司在限期内付清工资;如果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责令其补足差额;如果公司逾期不付的,则责令其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且原先拖欠的工资也要及时支付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劳动纠纷诉讼是否必须进行仲裁程序?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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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仲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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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否必经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是否必经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
《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可以协商,途径仲裁,诉讼解决,但只有在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进行劳动诉讼。
2009年2月15日,被告袁顶跃与被告祥和公司签订《能通石膏矿开采承包合同书》,祥和公司将其所属的能通石膏矿1井和2井发包给袁顶跃承包开采。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井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全体进场人员必须经过下井前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承包方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包括生产过程伤亡的理赔责任。承包合同还约定了产品质量、价格、奖罚措施等其他权利义务。之后,袁顶跃通过肖树林介绍,雇请原告何建发做工。祥和公司和袁顶跃均未对何建发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2009年6月30日,何建发与作业组组长王滋祥下井作业,由王滋祥开凿岩机钻孔眼,何建发配合。王滋祥正在眼时,何建发在凿岩机旁左侧用羊角锄撬动顶板红砂岩,致使一块长约
1.5米,宽0.7米,厚0.3米的红砂岩跌落,红砂岩倒下时将何建发碰倒并压在其胯部。王滋祥在搬不开压住何建发的红砂岩时,抓起旁边的大锤砸开红砂岩,救出何建发,并拉到离事故现场约5米的地方,恰遇袁顶跃等人检查工作。袁顶跃立即向祥和公司报告,祥和公司即时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何建发送往来宾市人民医院救治。
经该医院诊断,何建发的伤情为:
1、骨盆骨折
2、2椎体、5左侧横突骨折
3、闭合性血气胸。何建发经手术治疗后转至黎塘大龙黄顺宜骨伤科治疗。2009年8月23日,何建发自动出院。何建发共住院55天,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32000余元,已由袁顶跃负担。何建发住院期间,其妻前往医院护理,何建发住院期间及回家时,袁顶跃已付给伙食费4300元及来宾至桂林的车费。2009年8月24日,祥和公司委托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何建发作了伤残程度鉴定。该所的鉴定意见为:
(1)骨盆骨折为十级伤残
(2)2椎体、5左侧横突骨折为十级伤残。2009年12月2日,何建发本人委托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该所的鉴定意见为:何建发人体伤残程度为九级(其分析理由为:骨盆和脊柱两个部位的损伤已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总则规定的晋级原则,可以晋级为九级)。2010年元月5日,何建发向本院,请求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建发与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何建发未经劳动仲裁而提讼不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建发与祥和公司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与祥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何建发可以直接向提讼。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
袁顶跃承包矿山后,雇请何建发为其做工,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何建发在工作中因事故受伤,袁顶跃负有赔偿责任。开采矿山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祥和公司将自己的矿山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袁顶跃承包开采,对安全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祥和公司与袁顶跃之间的承包合同约定内容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何建发不具有约束力,何建发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提讼。
全州经审理作出判决,由被告袁顶跃赔偿原告何建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子女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3729
2.5元(扣除已垫付的4300元,实际仍需支付3299
2.5元)。被告来宾市祥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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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为必经程序吗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仲裁为必经程序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是否为必经程序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
《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可以协商,途径仲裁,诉讼解决,但只有在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进行劳动诉讼。
案例:
2009年2月15日,被告袁顶跃与被告祥和公司签订《能通石膏矿开采承包合同书》,祥和公司将其所属的能通石膏矿1#井和2#井发包给袁顶跃承包开采。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井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全体进场人员必须经过下井前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承包方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包括生产过程伤亡的理赔责任。承包合同还约定了产品质量、价格、奖罚措施等其他权利义务。之后,袁顶跃通过肖树林介绍,雇请原告何建发做工。祥和公司和袁顶跃均未对何建发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2009年6月30日,何建发与作业组组长王滋祥下井作业,由王滋祥开凿岩机钻孔眼,何建发配合。王滋祥正在眼时,何建发在凿岩机旁左侧用羊角锄撬动顶板红砂岩,致使一块长约
1.5米,宽0.7米,厚0.3米的红砂岩跌落,红砂岩倒下时将何建发碰倒并压在其胯部。王滋祥在搬不开压住何建发的红砂岩时,抓起旁边的大锤砸开红砂岩,救出何建发,并拉到离事故现场约5米的地方,恰遇袁顶跃等人检查工作。袁顶跃立即向祥和公司报告,祥和公司即时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何建发送往来宾市人民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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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骨盆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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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骨盆骨折为十级伤残;
(2)L2椎体、L5左侧横突骨折为十级伤残。2009年12月2日,何建发本人委托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该所的鉴定意见为:何建发人体伤残程度为九级(其分析理由为:骨盆和脊柱两个部位的损伤已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总则规定的晋级原则,可以晋级为九级)。2010年元月5日,何建发向本院,请求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建发与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何建发未经劳动仲裁而提讼不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建发与祥和公司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与祥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何建发可以直接向提讼。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
袁顶跃承包矿山后,雇请何建发为其做工,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何建发在工作中因事故受伤,袁顶跃负有赔偿责任。开采矿山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祥和公司将自己的矿山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袁顶跃承包开采,对安全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祥和公司与袁顶跃之间的承包合同约定内容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何建发不具有约束力,何建发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提讼。
[判决]
全州经审理作出判决,由被告袁顶跃赔偿原告何建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子女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3729
2.5元(扣除已垫付的4300元,实际仍需支付3299
2.5元)。被告来宾市祥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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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纠纷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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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必须本人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需要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可以本人进行也可以由代理人申请。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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