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欠条能起诉欠债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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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只有欠条能起诉欠债人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只有欠条能起诉欠债人吗

一、只有欠条起诉欠债人吗

只有欠条可以起诉欠债人。

只要有真实的债务证据,都可以选择起诉,而欠条是证明双方债务情况的一种凭证,所以仅凭一张欠条也是能起诉对方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欠条必须书写正确,时间要在还款期限内,才具有法律效应。

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公司欠债能一并起诉股东吗

公司欠债,公司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

一般来讲,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不需要额外以自身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股东负有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

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的。

我国法律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只有欠条能起诉欠债人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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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只有欠条能起诉吗
只有欠条能起诉吗?只有欠条可以起诉。只有欠条并非是唯一能够起诉的凭证。在民事债务纠纷中,合同、证据和目击证人等方式都可以作为债权人主张权益的依据。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选择协商和解、仲裁或调解等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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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张欠条能不能起诉
凭借欠条可以起诉,但是要想胜诉,还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欠条可以初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要了解欠条的形式是否合法、条款是否清晰、诉讼时限等。如果欠条的签署是各方自愿、公平且合理合法的,那么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才更有可能在诉讼中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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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只有欠条怎么起诉
债权人只有欠条的,是可以拿着民事起诉状,搜集相关的证据,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当案件受理之后,等待法院开庭即可。开完庭之后等待审判的结果就可以了。更多和债权人只有欠条怎么起诉的相关问题,大家是可以从本文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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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烟存续期内的债权和债务离婚时能不能只由一方承担,债权大于债务
[律师回复] 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才需要分配。
一、借款“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
三、债务“已分割”,同样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主只有1个,欠债人制造好几个债主骗债主,说是法院起诉拍卖东西也是按比例分配,债主可以告其他虚假债主吗?债主如果起诉的话,法院起诉可以把债主,老公孩子一起起诉吗
[律师回复]
1、如果的话,债权人可以把债主,老公一起,但不能债务人的孩子,因为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未经手借钱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债务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与债务人的孩子无关。
2、也不能其他你认为是虚假的债权人。可以将证明是虚假诉讼的证据向提交,要求对虚假的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审查同样认为虚假诉讼,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同时会撤销虚假诉讼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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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欠条可不可以起诉欠债人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只有欠条可不可以起诉欠债人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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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对于多个债权人多笔到期债务只还其中一笔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扣押或冻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债务人是同一个、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
一、依你所述:
1、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4;3;
3、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做出的。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1、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1。三,先执行你的申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2: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破产程序受偿,也是先执行你的;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不是你来定的。
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你在申请执行时。
(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1、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1: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只有相同的债权,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6,那是的职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3,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
债务人只有一套住房能否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上述债权人的担心有时候是多余的,是对我国相关法律理解不透彻的结果,至少在本案中的房产当然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根据法律理论,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都可以被强制执行,而不论该财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比如知识产权或股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出于保障社会安全和债务人的生存权而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在在法学理论当中将这些财产称作“豁免执行的财产”,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簟某虽只有一处房屋,但该房屋面积达140平米,且为仅由两个人居住的三居室,远远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需求,根据马某的申请是可以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又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债务人只有一套住房能否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上述债权人的担心有时候是多余的,是对我国相关法律理解不透彻的结果,至少在本案中的房产当然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根据法律理论,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都可以被强制执行,而不论该财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比如知识产权或股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出于保障社会安全和债务人的生存权而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在在法学理论当中将这些财产称作“豁免执行的财产”,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簟某虽只有一处房屋,但该房屋面积达140平米,且为仅由两个人居住的三居室,远远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需求,根据马某的申请是可以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又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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