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履行能够采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形式。其中保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抵押也有两种方式,为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两种,质押有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有哪些
一、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如下:
1、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3、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
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能够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三、第三人能够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吗
第三人能够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一、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能够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二、代为清偿的条件如下:
1、依合同的性质,能够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能够采用哪些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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