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应该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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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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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应该怎么算问题带来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应该怎么算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应该怎么算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既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房屋买卖7年后成为房卖房应该怎么赔偿?

变成危房以后通常地方政府对业主动员搬迁安置,如果拆建,还有补偿。危房处理:

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可否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要求适当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对房屋差价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应该怎么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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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要听别人一面之词,务必亲自去看房子别人可能跟您说这个小区的房子不好或位置不好,您就会单方面地认为这个房屋不好。其实当您亲自到现场看过之后,也许会发现和别人说的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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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它是由法人委托的,即委托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委托不是法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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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应该怎么算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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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和欺诈惩罚性赔偿
《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开发商既构成根本违约,又构成欺诈的情况(其中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有3种),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况时,购房者可以要回款项的最高额为已付购房款加上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再加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损失,即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
我有房子要卖,跟买方签了协议了已经,房子也都安装买方要求进行一定整改,但是现在买方不要了,我们只有合同,没有定金,想问问弥补我的损害赔偿方法有没有
[律师回复]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但是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即当违约行为没有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小于定金的数额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损害赔偿数额大于定金的数额时,定金罚则仍然应当适用,但是定金罚则所产生的对非违约一方当事人的收益应当从非违约方所受到的损失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害的部分,非违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为定金是法定的责任,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而赔偿损失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性,即填补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不利益,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应通过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使受害一方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实现,所以定金责任可以与损害赔偿责任合并适用。但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如违约造成非违约方的损失小于定金的数额的,原则上首先适用定金条款,此时可以认为定金责任已经将损害赔偿责任吞并,不应再重复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如确实造成受害方较大损失而定金不能完全弥补的,方可同时适用赔偿责任条款。这样处理,符合违约责任承担中的损益相抵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但是,合同法没有规定定金条款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有人认为,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定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同时适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做了如下回答。

1、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

2、定金责任基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根本违约产生,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损害赔偿责任则因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产生,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同一原因是指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3、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定金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债务履行而预先设定的。尽管在约定定金数额时,当事人会考虑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从定金制度的设置目的上看,其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维护非违约方的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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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另一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在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方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其违约可能给守约方造成的因房屋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守约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房屋差价损失,是指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认定房屋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合同解除之日、评估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予以合理确定。二是出卖人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守约方如果此时提出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三是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合同履行的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笔者认为此时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伪造授权书等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另一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出卖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予以确定,但以合同实际履行时的可得利益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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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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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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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先卖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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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房二卖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
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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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损害如何赔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期间的侵权损害分类 1.房屋的损坏赔偿; 2.人身或者财物的损害赔偿; 3.侵犯房屋的共有人合法权益的赔偿。 避免房地产的租赁纠纷,关键在于要把握好租赁的关系中的每一个环节。大量的有关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来专业的律师参与房地产的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的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房屋的赔偿标准 网友提问:房屋的拆迁赔偿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回迁补偿的标准又是怎样的?有没有特殊的赔偿的规定呢? 律师解答:对房子的征收货币的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的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的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的因素,以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确定。 因旧城区的改建来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的地段进行房屋的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损害赔偿估价 一、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特点 损害赔偿评估与一般价值评估相比,其估价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损害赔偿评估包括正价值评估与负价值评估。 (2)损害赔偿评估不仅包括负价值评估,通常还包括相关经济损失评估。 (3)损害赔偿评估的独一无二性更强,难以寻找到类似损害的赔偿实例。 二、房地产损害的赔偿金额 (1)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修复费用加上相关经济损失,即: 赔偿金额=修复费用+相关经济损失 (2)不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即: 赔偿金额=损害前的房地产价值-损害后的房地产价值 (3)可修复一定程度的,但不能完全恢复房地产价值的,赔偿金额为部分修复费用、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之和,即: 赔偿金额=部分修复费用+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 (4)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赔偿金额为重置成本。 (5)损害赔偿评估对建筑等专业知识要求更高,需要大量专业帮助,需要损害程度鉴定。 (6)损害当事人双方对估价结果都很关注,要求估价更加精准,说服力强。 三、房地产价值损失的原因及种类 房地产价值损失是指由于房地产所在区域环境发生变化或者房地产本身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导致的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和正常房地产之间的差值。引起房地产价值损失的原因和种类主要有: (1)因规划修改给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a、房屋本身的规划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b、小区内部的规划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c、小区周边规划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d、房地产所在的区域规划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e、房地产所在区域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2)因在相邻土地建造建筑物给相邻房地产造成价值损失。 (3)因环境污染造成房地产价值损失。 (4)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地产价值损失。 (5)因施工中挖基础不慎使邻近建筑物受损,造成邻近房地产价值损失。 (6)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 (7)因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8)因未能履约使他人工程停缓建,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材料供货商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供货、资金提供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供款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从而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 (9)因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 当房屋发生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按照房屋的损害程度,以及修缮所需要的金额来进行赔偿。房产损害的类型也不同,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判断赔偿的标准。
房屋租赁期间房屋损害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期间的侵权损害分类 1.房屋的损坏赔偿; 2.人身或者财物的损害赔偿; 3.侵犯房屋的共有人合法权益的赔偿。 避免房地产的租赁纠纷,关键在于要把握好租赁的关系中的每一个环节。大量的有关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来专业的律师参与房地产的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的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房屋的赔偿标准 网友提问:房屋的拆迁赔偿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回迁补偿的标准又是怎样的?有没有特殊的赔偿的规定呢? 律师解答:对房子的征收货币的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的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的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的因素,以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确定。 因旧城区的改建来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的地段进行房屋的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损害赔偿估价 一、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特点 损害赔偿评估与一般价值评估相比,其估价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损害赔偿评估包括正价值评估与负价值评估。 (2)损害赔偿评估不仅包括负价值评估,通常还包括相关经济损失评估。 (3)损害赔偿评估的独一无二性更强,难以寻找到类似损害的赔偿实例。 二、房地产损害的赔偿金额 (1)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修复费用加上相关经济损失,即: 赔偿金额=修复费用+相关经济损失 (2)不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即: 赔偿金额=损害前的房地产价值-损害后的房地产价值 (3)可修复一定程度的,但不能完全恢复房地产价值的,赔偿金额为部分修复费用、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之和,即: 赔偿金额=部分修复费用+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 (4)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赔偿金额为重置成本。 (5)损害赔偿评估对建筑等专业知识要求更高,需要大量专业帮助,需要损害程度鉴定。 (6)损害当事人双方对估价结果都很关注,要求估价更加精准,说服力强。 三、房地产价值损失的原因及种类 房地产价值损失是指由于房地产所在区域环境发生变化或者房地产本身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导致的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和正常房地产之间的差值。引起房地产价值损失的原因和种类主要有: (1)因规划修改给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a、房屋本身的规划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b、小区内部的规划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c、小区周边规划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d、房地产所在的区域规划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e、房地产所在区域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2)因在相邻土地建造建筑物给相邻房地产造成价值损失。 (3)因环境污染造成房地产价值损失。 (4)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地产价值损失。 (5)因施工中挖基础不慎使邻近建筑物受损,造成邻近房地产价值损失。 (6)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 (7)因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8)因未能履约使他人工程停缓建,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材料供货商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供货、资金提供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供款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从而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 (9)因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 当房屋发生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按照房屋的损害程度,以及修缮所需要的金额来进行赔偿。房产损害的类型也不同,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判断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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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如何计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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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被洪水水淹后造成的损失是自己承担,还是可以向国家提出部分资金补贴
[律师回复]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则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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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如下所述: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
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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