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是哪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如下:
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无效,自行为开始发生,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认可;
2、当然无效。即无效的民事行为,不需要任何人主张,也不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无效行为不以主张、确认、宣告为要求;
3、意思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是指当事人的意思没有效力,而不是没有法律效力。无效行为符合侵权、不当得利或者别的损害赔偿的法律要求的,仍有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规定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是哪些
民法中的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
第一,欺诈系由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实施,而相对人因此欺诈行为陷人错误判断,并进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第二,欺诈的构成并不需要受欺诈人客观上遭受损害后果的事实,只要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作出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怎么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
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特殊成立要件包括: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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