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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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简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简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一、简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查账权,可以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分红权,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知情权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公司法中对公司债务的规定有什么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不需要额外以自身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无关。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且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需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出资义务同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并且能独立承担责任,有些股东滥用这一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将债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转嫁给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

此时我们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认为此时法人地位并不独立,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货币出资。这里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但设立的若是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注册资本可以为外币。

2、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即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确定的方式可以是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但建议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

(2)所有权可以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需要将该出资出资转至被投资公司名下的,因此,该类资产必须是可以转让所有权的财产。

(3)出资股东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因该资产所有权需转让至公司,故要求出资股东必须对资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能是设定了抵押质押的财产。

常见的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为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船舶、机动车等动产;房屋等不动产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股权出资;债权出资;采矿权、控矿权等其他用益物权出资等。

3、不得以管理经验、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简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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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简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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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简述股东代表诉讼
[律师回复] 1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股东都赋予股东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其意义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使公司的损失得到赔偿,从而更好地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抑制其违法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这对证券市场规范及上市公司治理尤显重要。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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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股东代表诉讼
[律师回复] 1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股东都赋予股东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其意义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使公司的损失得到赔偿,从而更好地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抑制其违法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这对证券市场规范及上市公司治理尤显重要。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自己名义向侵犯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讼《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退股权《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收购其股份。九,以及合并、分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资产收益权《法》规定,并符合《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决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选择
一、股东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有限责任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益金、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取得剩余财产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的原动力;有限责任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二、参与决策权《法》规定:股份有限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知情权《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章程。股东大会是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
十、分配利润,因此当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5年连续营利、监督管理者权《法》规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 《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存续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章程。当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对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提议,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分配的剩余财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新增资本时。六
简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自己名义向侵犯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讼《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退股权《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收购其股份。九,以及合并、分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资产收益权《法》规定,并符合《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决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选择
一、股东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有限责任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益金、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取得剩余财产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的原动力;有限责任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二、参与决策权《法》规定:股份有限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知情权《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章程。股东大会是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
十、分配利润,因此当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5年连续营利、监督管理者权《法》规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 《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存续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章程。当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对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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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可是最近发现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提了好多出乎我意料的要求,股东到底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请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股东就是投资人,股东用自己的钱投资形成包括注册资本金在内的公司初始资产,从而得以实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用于投资的钱,即使不是血汗钱也是辛苦钱,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或者说回报。所以股东应当了解自己作为股东有哪些权利?又有哪些义务?这样才能在公司存续过程中,依法维护自己或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 一、股东权利
1. 股东身份权 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2. 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 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4. 知情权 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5.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范围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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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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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简答简述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权利  
(一)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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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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