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对方不付房租可以解除合同撬锁吗
租户在租赁期间内拖欠租金的,房东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能直接私自撬锁。房东有权从押金中扣取租户应当缴纳的租金,扣取的数额应相当于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数额;房东通知缴纳房租履行催告义务后仍未交付的,房东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不报警直接开锁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和侵权行为。房东可以在报警后,让警方协助开锁。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出租的房屋,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没有按期缴纳房租,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直接开锁,直接开锁的行为构成侵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付房租合同并不产生合同自然解除的效力。承租人有按照租房合同的约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如果合同约定有违约金,还可以主张违约金。合同解除只能原资源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或者是一方行使解除权后解除。
上述所说的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三、什么情况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
出现下列情况了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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