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无产权证能够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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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房屋无产权证能够继承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中房屋无产权证能够继承吗

一、民法典中房屋无产权证能够继承

属于合法遗产的房屋无产权证能够继承,但不能办理继承过户。承无产权证的房屋能够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产权信息,产权信息调取后确认为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能够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民法典房屋中介能够代卖方收定金

房屋定金一般是由卖方收取的,但如果卖方与房屋中介有约定的,能够由房屋中介代为收取定金。

对于购房合同而言,定金双方指向的是房屋买卖的双方,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够按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定金是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房地产中介作为中介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其无权与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在并未取得卖主授权的情况下,向买方收取定金是一种越权行为。

只要买受人开出的买卖条件明确具体,并且中介公司取得了出卖人同意以该条件出售房屋的代收定金授权,中介公司便可作为出卖人的代理人收取定金,其代理行为对出卖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若中介公司没有取得授权,但出卖人在事后对中介公司的代收行为予以追认,或亲自收下中介公司转交的定金,买卖关系也同样成立。

作为买受人,若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应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出卖人的书面授权,或当场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方式与出卖人进行确认并留存证据

而对于中介公司,在实际交易过程中,通常出卖人对中介公司的授权仅为口头授权,虽然法律上认可基于口头授权,中介公司能够代出卖人收取定金,但是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为防止过后出卖人反悔而中介公司又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授权来源,中介公司应在代收定金前进行书面确认或通过电话录音、短信或微信等方式予以确认并留存证据,亦可要求出卖人直接提供收款账户由买受人直接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民法典中房屋无产权证能够继承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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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从以上规定可知,无行为能力人有遗产继承权,实践中,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应如何行使呢?婚姻律师团马-成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12条
第二款指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另,我国《继承法》第6条
第一款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活动,应完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情形的,否则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更不得滥用。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是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
房屋转典契约书样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转典契约书
转典权人 简称甲方,原典权人 简称乙方,兹为典权经双方合意缔订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经出典人 同意,将其向出典人取得的下记典权转典与甲方,而甲方将典权转受。
一、典物
二、典价
三、期限
四、典权设定登记
五、特约
第二条 前条转典期间自 年月日起满 年(不得逾越原典期限)。
第三条 典价 (不得超越原典价)。
第四条 于转典契约成立当日,乙方将典物全部移转与甲方占有收益使用。
第五条 转典期间内,甲方应负妥善保管之责,如有故意或过失致典物全部划一部分灭失,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典物为使用便利,非先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加以整修或添设等行为。
第七条 典权期限届满,乙方应备足
第三条所载原典价,向甲方赎回典物,而甲方应将典物负责回复原状,返还乙方各无异议。
第八条 典权存续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典物为再转典,或让与及出租与他人。
第九条 本契约经双方签盖后生效,同时应向主管地政机关办理典权转典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应依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转典权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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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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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如何继承遗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如何继承遗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情形的,否则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更不得滥用。
如何确定遗产继承的范围
在确定遗产的范围时,我们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2、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4、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5、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另外,还要弄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明确了受益人, 则这些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等即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继承时债务如何处理
《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说明:
(1)继承遗产和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是不可分离的,只享受继承权利而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最多也只能是遗产值多少钱,就还多少钱的债
(3)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除自愿偿还的以外,继承人可以不还。这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例如,某甲生前欠债4万元,而他的遗产实际价值只有3万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清偿他的债务即以这3万元为限。对这3万元的债务必须偿还;如不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判决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偿还。至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1万元债务,除自愿偿还的以外,不管遗产多少,继承人可以不还。这同旧社会那种父债子还,不管遗产多少,继承人必须全部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是不同的。
被继承人遗产小于债务的,继承人如何处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从事经营活动,欠有职工工资、税款和其他债务,要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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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高度不够怎么办,房屋高度不够应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房屋高度不够怎么办房屋高度不达标业主状告开发商索赔偿原告赵某以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高度不达标为由,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受理了此案。据原告诉称,2007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商业用房一套,合同约定,该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地上两层,共140平米。2007年11月底,原告收房时发现,该房屋地上两层楼顶管道很多,并且在房屋中间,管道最低处距地面垂直距离仅有2米左右,如进行吊顶和地面铺砖装修后,无法满足商业用房需求。随即原告便向被告提出此问题,并要求被告进行修改。但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一直不予答复,2008年8月,被告告知原告,最低处管道为燃气管道,需要与燃气公司协商解决,2009年5月,被告客服人员答复原告,管道高度无法更改。2009年8月,原告向被告客服监督热线反映问题,经过数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于2010年1月将原告购买房屋二层管道高度修改,但修改后的管道距地面高度仍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房屋高度不够应如何赔偿原告认为,层高是原告空间权益的主要体现,与房屋面积相联系,房屋中管道距地面仅有2米左右,对于一般的居住用房都有重大影响,更何况原告所购买的是商业用房,层高过低对于空间感、可利用的上层空间、房屋的通风采光、消费者的舒适度等一系列问题都将产生严重影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管道进行修改,被告拖延2年的时间才进行修改,使得原告在这两年期间,由于房屋二层管道过低,不仅无常利用该房屋从事商业用途,且致使原告无法出租房屋获得利润,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被告将管道进行修改后,高度仍不能达到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使原告空间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为此,原告向提出诉讼要求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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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产继承纠纷调解注意什么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继承法》第斗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为此,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掌握:
①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②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③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
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情况,决定其继承权的取得或丧失,继承份额的有无、多寡。坚持这一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割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④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⑤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⑥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在调解中要遵循养老育幼、团结互助的原则。为此,在调解分割遗产时,除了各继承人的情况相同实行平均分割外,
首先应当考虑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赡养和对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抚育。在法定继承中,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在一般情况下,应得到较多的份额;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能遗嘱剥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力人的继承权;在清偿继承人债务时,亦应留下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应得继承份额,
然后再清还债务。
其次再考虑每个成员对家庭生活贡献大小,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虐待、遗弃行为的继承人,应依法不准其继承。但要向他讲明道理,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稳定家庭关系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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