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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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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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

1.违法约定收取押金或扣押有关证件。

2.单方约定职工伤病残亡一切自理。

3.限制离职,向违约离职职工收取违约金

4.对女职工结婚生育提出年龄年限等限制条件。

5.要求职工无条件服从单位加班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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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一般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违法约定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以及还有单方的进行约定职工伤病残亡一切由自己承担;再者就是限制离职,如果离职必须要承担违约金。遇到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不清楚的,可以了解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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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霸王条款
一:工资不按月发,工程完结才付
农民工属于被欠薪的高发人群,不少农民工的报酬支付方式就是工程完结才付薪,但这并不合规。根据最新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应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必须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除非是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可以根据约定在完成工作时支付。如果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程完结才发工资”,这样的内容一定是违法的,即便是在建筑行业,也不被允许。
霸王条款
二:约定工作年限,干不满得交违约金
这种规定看起来似乎有点合理,但其实是霸王条款。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专项培训指的是单位为某些员工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所谓竞业限制,指的是离开现有单位去一家与现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而进行的限制。
只有违反和这两项有关的规定,才需要支付赔偿金。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办理了户口、提供住宿等就要求员工一方在该单位服务相应的年限,否则即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
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出工伤单位拒买单
当下,有一些不太规范的公司为减轻负担,私下要求员工自愿放弃保险。因此出了事情之后,企业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职工发生工伤后,即便单位没有为其交工伤保险,也得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霸王条款
四:不签合同只试用,一直试用不转正
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不能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仅与劳动者订立3个月的试用期,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以这一方式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
五:员工都要“竞业限制”,想跳槽就得赔钱
前述的竞业限制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一个条款。为此,有些单位给所有员工签合同时都引入竞业限制,这属于滥用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把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展到普通员工身上,明显属于“限制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义务”的无效约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霸王条款
六:女员工遭遇性别歧视
很多女性找工作时都遇到一个隐形的障碍,那就是如果没有结婚生孩子,很多单位会不要。为此,一些单位派生出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要求女员工在履职期间不能生孩子,否则就要离职。
实际上,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结婚”、“不生孩子”,属于限制公民婚姻和生育权的行为,都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结婚、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
七:为防员工“跳槽”,约定押金、押证
现实中,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电脑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
霸王条款
八: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满足自身生产进度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凡是加班加点,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作旷工处理或者给以罚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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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霸王条款
一:工资不按月发,工程完结才付
农民工属于被欠薪的高发人群,不少农民工的报酬支付方式就是工程完结才付薪,但这并不合规。根据最新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应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必须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除非是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可以根据约定在完成工作时支付。如果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程完结才发工资”,这样的内容一定是违法的,即便是在建筑行业,也不被允许。
霸王条款
二:约定工作年限,干不满得交违约金
这种规定看起来似乎有点合理,但其实是霸王条款。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专项培训指的是单位为某些员工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所谓竞业限制,指的是离开现有单位去一家与现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而进行的限制。
只有违反和这两项有关的规定,才需要支付赔偿金。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办理了户口、提供住宿等就要求员工一方在该单位服务相应的年限,否则即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
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出工伤单位拒买单
当下,有一些不太规范的公司为减轻负担,私下要求员工自愿放弃保险。因此出了事情之后,企业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职工发生工伤后,即便单位没有为其交工伤保险,也得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霸王条款
四:不签合同只试用,一直试用不转正
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不能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仅与劳动者订立3个月的试用期,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以这一方式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
五:员工都要“竞业限制”,想跳槽就得赔钱
前述的竞业限制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一个条款。为此,有些单位给所有员工签合同时都引入竞业限制,这属于滥用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把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展到普通员工身上,明显属于“限制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义务”的无效约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霸王条款
六:女员工遭遇性别歧视
很多女性找工作时都遇到一个隐形的障碍,那就是如果没有结婚生孩子,很多单位会不要。为此,一些单位派生出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要求女员工在履职期间不能生孩子,否则就要离职。
实际上,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结婚”、“不生孩子”,属于限制公民婚姻和生育权的行为,都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结婚、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
七:为防员工“跳槽”,约定押金、押证
现实中,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电脑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
霸王条款
八: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满足自身生产进度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凡是加班加点,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作旷工处理或者给以罚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霸王条款
一:工资不按月发,工程完结才付
农民工属于被欠薪的高发人群,不少农民工的报酬支付方式就是工程完结才付薪,但这并不合规。根据最新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应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必须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除非是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可以根据约定在完成工作时支付。如果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程完结才发工资”,这样的内容一定是违法的,即便是在建筑行业,也不被允许。
霸王条款
二:约定工作年限,干不满得交违约金
这种规定看起来似乎有点合理,但其实是霸王条款。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专项培训指的是单位为某些员工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所谓竞业限制,指的是离开现有单位去一家与现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而进行的限制。
只有违反和这两项有关的规定,才需要支付赔偿金。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办理了户口、提供住宿等就要求员工一方在该单位服务相应的年限,否则即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
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出工伤单位拒买单
当下,有一些不太规范的公司为减轻负担,私下要求员工自愿放弃保险。因此出了事情之后,企业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职工发生工伤后,即便单位没有为其交工伤保险,也得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霸王条款
四:不签合同只试用,一直试用不转正
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不能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仅与劳动者订立3个月的试用期,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以这一方式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
五:员工都要“竞业限制”,想跳槽就得赔钱
前述的竞业限制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一个条款。为此,有些单位给所有员工签合同时都引入竞业限制,这属于滥用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把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展到普通员工身上,明显属于“限制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义务”的无效约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霸王条款
六:女员工遭遇性别歧视
很多女性找工作时都遇到一个隐形的障碍,那就是如果没有结婚生孩子,很多单位会不要。为此,一些单位派生出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要求女员工在履职期间不能生孩子,否则就要离职。
实际上,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结婚”、“不生孩子”,属于限制公民婚姻和生育权的行为,都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结婚、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
七:为防员工“跳槽”,约定押金、押证
现实中,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电脑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
霸王条款
八: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满足自身生产进度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凡是加班加点,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作旷工处理或者给以罚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霸王条款
一:工资不按月发,工程完结才付
农民工属于被欠薪的高发人群,不少农民工的报酬支付方式就是工程完结才付薪,但这并不合规。根据最新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应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必须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除非是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可以根据约定在完成工作时支付。如果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程完结才发工资”,这样的内容一定是违法的,即便是在建筑行业,也不被允许。
霸王条款
二:约定工作年限,干不满得交违约金
这种规定看起来似乎有点合理,但其实是霸王条款。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专项培训指的是单位为某些员工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所谓竞业限制,指的是离开现有单位去一家与现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而进行的限制。
只有违反和这两项有关的规定,才需要支付赔偿金。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办理了户口、提供住宿等就要求员工一方在该单位服务相应的年限,否则即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
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出工伤单位拒买单
当下,有一些不太规范的公司为减轻负担,私下要求员工自愿放弃保险。因此出了事情之后,企业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职工发生工伤后,即便单位没有为其交工伤保险,也得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霸王条款
四:不签合同只试用,一直试用不转正
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不能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仅与劳动者订立3个月的试用期,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以这一方式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
五:员工都要“竞业限制”,想跳槽就得赔钱
前述的竞业限制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一个条款。为此,有些单位给所有员工签合同时都引入竞业限制,这属于滥用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把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展到普通员工身上,明显属于“限制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义务”的无效约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霸王条款
六:女员工遭遇性别歧视
很多女性找工作时都遇到一个隐形的障碍,那就是如果没有结婚生孩子,很多单位会不要。为此,一些单位派生出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要求女员工在履职期间不能生孩子,否则就要离职。
实际上,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结婚”、“不生孩子”,属于限制公民婚姻和生育权的行为,都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结婚、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
七:为防员工“跳槽”,约定押金、押证
现实中,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电脑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
霸王条款
八: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满足自身生产进度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凡是加班加点,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作旷工处理或者给以罚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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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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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霸王条款
一:工资不按月发,工程完结才付
农民工属于被欠薪的高发人群,不少农民工的报酬支付方式就是工程完结才付薪,但这并不合规。根据最新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应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必须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除非是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可以根据约定在完成工作时支付。如果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程完结才发工资”,这样的内容一定是违法的,即便是在建筑行业,也不被允许。
霸王条款
二:约定工作年限,干不满得交违约金
这种规定看起来似乎有点合理,但其实是霸王条款。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专项培训指的是单位为某些员工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所谓竞业限制,指的是离开现有单位去一家与现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而进行的限制。
只有违反和这两项有关的规定,才需要支付赔偿金。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办理了户口、提供住宿等就要求员工一方在该单位服务相应的年限,否则即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
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出工伤单位拒买单
当下,有一些不太规范的公司为减轻负担,私下要求员工自愿放弃保险。因此出了事情之后,企业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职工发生工伤后,即便单位没有为其交工伤保险,也得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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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签合同只试用,一直试用不转正
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不能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仅与劳动者订立3个月的试用期,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以这一方式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
五:员工都要“竞业限制”,想跳槽就得赔钱
前述的竞业限制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一个条款。为此,有些单位给所有员工签合同时都引入竞业限制,这属于滥用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把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展到普通员工身上,明显属于“限制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义务”的无效约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霸王条款
六:女员工遭遇性别歧视
很多女性找工作时都遇到一个隐形的障碍,那就是如果没有结婚生孩子,很多单位会不要。为此,一些单位派生出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要求女员工在履职期间不能生孩子,否则就要离职。
实际上,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结婚”、“不生孩子”,属于限制公民婚姻和生育权的行为,都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结婚、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
七:为防员工“跳槽”,约定押金、押证
现实中,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电脑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
霸王条款
八: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满足自身生产进度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凡是加班加点,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作旷工处理或者给以罚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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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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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遭遇霸王条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1、首先,消费者可以和商家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以到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最后,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霸王条款无效。但在维权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和凭证。
2、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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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首先,消费者可以和商家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以到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最后,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霸王条款无效。但在维权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和凭证。
2、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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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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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委托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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