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可以把保单质押给债权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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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可以把保单质押给债权人吗

一、民法典中可以把保单质押债权人

民法典中规定不可以把保单质押给债权人,因为保单不属于法律规定权利质权的范围。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出质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民法典中债权债务多久可以清算

《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债权债务清算的时间。在公司法中,解散后十五日内应当开始清算。法人解散必须清算。但是因为合并或者是分立而解散的不用清算。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

债权能否单独起诉担保人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不能单独起诉担保人。

2.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第1条规定的权利。

3.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中可以把保单质押给债权人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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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
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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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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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债权质押贷款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债权质押贷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权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债权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二、债权质押贷款怎么进行
(1)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权利质押贷款,须持建设银行定期存单或建设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向贷款行开办该项业务的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客户经理调查、审核同意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质押止付手续,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3)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4)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5)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质押权利解除止付,并退还给客户。
三、质押贷款的标的有哪些权利质押的标的有以下几种:1证券债权。证券债权是指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具体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债权与权利是不可分的,只有持有证券才能享有权利、主张权利,以证券债权设质,也就表现在证券上设定质权。2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其向公司出资而取得的权利。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所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的标的物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所以股权质押也就相应地包括股份质押和股票质押。作为股权质权标的的股份、股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和具有可转让性。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而设定的质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和一般债权。我国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设定质权,但对于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其他债权是否可以出质,并无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应理解为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其他债权,包括附期限之债权,可以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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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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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贷款的标的有哪些权利质押的标的有以下几种:1证券债权。证券债权是指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具体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债权与权利是不可分的,只有持有证券才能享有权利、主张权利,以证券债权设质,也就表现在证券上设定质权。2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其向公司出资而取得的权利。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所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的标的物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所以股权质押也就相应地包括股份质押和股票质押。作为股权质权标的的股份、股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和具有可转让性。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而设定的质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和一般债权。我国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设定质权,但对于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其他债权是否可以出质,并无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应理解为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其他债权,包括附期限之债权,可以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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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质押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于民间的借贷行为愈发普遍,而且宏观经济形式的变化,也使得借贷双方从亲友、熟人扩大到一些以放贷为业的投资公司、高利贷经营者,这一系列的变化导致民间借贷的事实真伪难辨,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合法性也遭到质疑。
目前,在我国“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
即发生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的。究其原因,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环节的合理补充,具有融资方式灵活、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可以极大缓解个人紧急资金需求和解决中小企业、个人业主的融资困难问题。
但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非法集资、洗钱犯罪、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暗藏于其中,需要辨别
其次预先扣息、“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也不应予以保护同时打着民间借贷名义而进行避税或为规避国家“限购、限贷”政策的行为,也不应予以支持。
因此提醒各位在进行借贷时要谨慎行为,识别其中的违法犯罪陷阱,合法融资、合法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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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能够把保单质押给债权人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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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是什么,普通债权质押合同的效力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权利质押是什么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根据出质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质押、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以债权作为出质标的的质押系债权质押,按债权的性质又可分为普通债权与证券债权,证券债权质押的质押权利表现为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债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第75条中规定上述证券债权可以质押,普通债权是不以有价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普通债权是否可以出质《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已出现以普通债权作为质押担保,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质押形式进行探讨。
二、普通债权质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75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列举方式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类型,在第四项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根据质押权的特征与立法目的,可以质押的权利须具备以下的特点:
1、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应当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及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不得出质;
2、权利应当有可让与性,如出质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变现,无法实现对债权的担保,因此不能转让的权利设立质权无效。此类权利如继承权。
3、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普通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财产内容,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可质押权利的一般特征,原则上应当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各国在立法上对此也予以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以普通债权出质,质权并未存在于具体的财产上,权利的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属于请求权。担保之债本身是一种请求权,如这种请求权又以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为基础,担保之债的实现程度的保障程度较低。虽然证券债权也是请求权,但其受特别法调整,流通性强,实现方便,证券质押的担保功能较强,普通债权质押显然不具备证券债权质押的流通性,其担保功能有限。因此对可以质押的普通债权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债权必须可以转让,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设立质权,包括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该债权自然不能质押;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债权的不能质押,如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与身份、人身权密切相关的债权,如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2、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具备确定性,设定质押的债权数额应当确定,财产给付内容明确并具备现实的可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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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有哪些申报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质押有哪些申报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有哪些申报情形
一、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三、待定债权
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四、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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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质押申报有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质押申报有什么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申报有什么情形
一、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三、待定债权
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四、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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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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