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为公正原则以及公开原则。其中公开原则指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必须公布;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相称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1、合法
合法不合理:合法一般不合理;合法严重不合理。
合法又合理。
2、违法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3、无效
条件:要求从事犯罪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
效力:自始无法律效力。
后果: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当事人可拒绝,不负责任;可获得国家赔偿。
4、撤销
条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效力: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后果:撤销前不可拒绝,只能先履行;需依据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得国家赔偿。
5、废止
条件:法律依据改变;客观事实改变;行为目的实现。
效力: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后果: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适用数罪并罚吗
行政处罚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为《刑法》相关概念,为对于犯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罪犯进行合并判决的行为。行政处罚仅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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