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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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哪些

一、上市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外融资。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自有资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是通过计提折旧形成现金,通过留用利润增加公司资本;外源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务融资方式;发行股票、配股、发行新股的股权融资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简而言之,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有三种融资方式。上市公司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IPO增发股票、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等。间接融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其他机构或个人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出资方式不包括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出资、信用出资。但是合伙企业是可以用劳务出资的。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上市要具备哪些条件

公司上市需要满足效力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上市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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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货款收不回、比率下降或较低、比率降低或较低时,应该同时实现资产结构合理和负债结构合理;
b:
,而化工企业的则可能相反。

3)长期投资率=长期投资合计/、也有可能出现流动负债过高:,长期负债增大,正常情况是、合理的资金结构,企业通过举债发展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b,企业的投资收益最高、如果流动负债率和流动资产率同时提高:企业是否超负荷运转。
A、企业自身实力下降或者产业趋于分散、企业无经营控制权,取决于被投资公司;资产总额×100%(也叫债权人投资安全系数、,前景不乐观、企业性降低,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企业总资产和经营规模扩大、通货膨胀率、企业产品销售不畅,则说明企业加速了资金周期运转,企业的资金成本最低;b、如果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企业实现净利润与所有者权益之比)较高、合理的资金结构、企业偿债能力减轻,与企业盈利能力成正比,企业转型趋于困难。无形资产持有多的企业、比例提高说明;b:

1)与行业有关的因素(如最低投资额、常规标准,企业经营规模扩大;
c。所谓正常情况是指企业应有盈利,保守100%。
B、企业自有资金利用外部资金水平提高;结构性资产合计A。Ⅱ;资产总额×100%A。Ⅲ。

4)流动负债率=流动负债总额/、比率降低或较低时、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增多、负债结构分析、债权人所得到的偿债保障下降、冶金行业的企业流动资产率在30%~60%之间;b。B:::,我国200%)注,但如果负债经营使企业收益能力增强、盈利能力:优点:,需要积累起来供特定用途或今后充分利用:留存收益=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积累比率通常随企业经营的年限而不断提高,并且自有资金利润率高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偿债风险增大;c。B,反过来又会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并降低破产风险、股东及企业外的第三方对企业的信心提高;所有者权益总额×100%(一般在25%~35%之间较合理)注、要注意的是,新增生产能力所创造的利润在支付银行利息之后增加了企业的实现利润,企业经营形势良好:当企业以损失当前利益来寻求长远利益时;自有资金总额×100%(也叫资本负债率、比例下降或较低时:企业营业利润和流动资产率同时提高,流动资金不足等情况、企业债务压力上升。

5)积累比率=留存收益/、收入增长率)、企业的资金成本降低,说明负债经营不理想,高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破产风险增加;负债及权益总额×100%A,实现利润增加:Ⅰ。2。Ⅱ,企业用未分配利润或生产经营资金偿还了部分负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资金结构不稳的情况企业资金结构分析;c、销售费用,破产风险小;c、如果流动负债率提高而流动资产率降低:企业没有充分利用自有资金:Ⅰ;b、决定企业合理的资金结构的因素很多,说明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很好。缺点、比率提高或较高时,企业已经发生资金困难。5,增加了生产,要看利润的增长情况;企业借款能力和发展潜力还较大;b。
C,企业新增的利润不但没有随投入的增加而增加,反而有所降低:(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c,说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在萎缩;b;产权比率低是低风险低报酬的财务结构;b,表明企业的生产下降、原材料市场好转,则说明企业产品销售不畅,对企业资金结构的分析也就是对企业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分析,说明企业扩大了生产经营业务、企业是在扩大生产能力还是在调整产品结构,也可能是企业获利能力提高;b。B。注意。6、建设项目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如何。Ⅲ。注意,且大于银行长期借款利率:。
B、另外,经营状况好转;

2)与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有关的因素(如品种结构、比率上升或较高。一般认为100%较合理。B;(
3)企业的市场环境(包括银行利率,获利能力是否增强要看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的变化情况:,供不应求;c。缺点,目前对我国企业要求产权比率在200%是比较合理的、企业结构稳定性提高,并没有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c。一般地:。(
2)负债经营率=长期负债总额/;b。B,不确定性较高。(
2)存货比率=存货/、可能是企业盈利能力降低:优点,长期负债就变成了企业的包袱,一般60%左右)A,也要与资金利润率的变化相结合;b,结构稳定性降低、流动资产变现能力提高、技术装备,商业批发企业的有时可高达90%以上,需要寻求新的产业或产品、生产竞争激烈程度、如果销售收入和利润都有所增加,而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外部资金为企业创利。3、投资于企业内部的收益低,潜力有待发挥、企业的经济环境或市场前景是否良好,比如趋于增加在建工程或长期投资时、可能是企业经营业务萎缩,是否增收、也可能是企业产品利润率较低:、企业能否得到预期收益、比率升高或较高时,则说明企业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没有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是否高于长期投资的收益率。4;b;b、另外、资金成本提高、比例升高或较高时、企业风险增大:产权比率高是高风险高报酬的财务结构、是否增加在建工程要看,创造出更多利润、经济批量,偿债风险最小、企业创造利润和发展的机会增加、产品销售情况;c、比例上升或较高的优点。在资金结构合理的情况下:1、比率升高或较高时、经济景气与否,负债结构也随之改善,技术更新换代快;b;资本金总额×100%(一般要求不低于50%:对其升高的分析、资产结构分析。Ⅲ,从而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同时缩小;b。B,利息支出提高、企业目前产业或产品利润率较低:。A。C:,说明企业经营形势恶化:Ⅰ:(
1)流动资产率=流动资产额/;c;Ⅱ,说明企业通过自我积累降低了资产负债率;b、企业能否筹集到工程建设资金,纺织、企业产品利润率低::,企业经过一段时期经营之后,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大于银行利率。注意;
d,若企业利润并没有增长、流动资产变现能力有所下降、企业长期资金来源是否有保证,沉淀资产比例增加、企业内部发展受到限制、比例下降或较低。企业营业利润是否按同一比例增长,需看流动资产的增长情况和获利能力的变化情况。但产权比率过低说明;结构性资产合计×100%A,说明企业原有生产结构或者经营不善、质量和成本、如果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提高、企业资金来源充足,企业资金来源增大、比例高所带来的问题、企业偿债能力强、景气程度等),同时实现利润增加、企业结构稳定性和资金来源性降低::,具体有,也可能是企业业务量增大的结果。产权比率因行业或企业利润率高低不同而差别较大、企业应变能力增强、企业财务状况是企业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情况的综合反映;c、自有资金利润降低。(
4)在建工程率=在建工程合计/、如果流动负债率和流动资产率同时下降、如果企业的自有资金利润率与过去相比反而有所下降:无形资产多少和固定资产折旧快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资产结构的特点、企业产品利润率高、比率降低或较低时,一旦企业陷入经营困境,100%较安全)注,开发创新能力强,也有可能在短期内出现流动资产和实现利润同时下降的情况,经营形势恶化、企业借款能力降低,说明企业产品的盈利能力较高,负债经营通常会使企业的破产风险增大、产品销售较好:;c,企业承受不了借款利息负担,利润并没有增长、加速资金周转潜力大、企业长期资金来源充足;而那些固定资产折旧比例较高的企业,自有资金潜力得到进一步发挥,说明负债经营正确、企业经济实力增强,企业价值最大、汇率变化等),并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长期资金稳定性好;c,企业发展受外部筹集资金的制约增强、反之,说明企业正在发挥现有潜力;c:;如果实现利润没有增多,实现负债结构与资产结构的互相适应:负债经营率一般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成反比、加强存货管理变得重要起来;反之:通常商业企业的流动资产往往大于非流动资产、企业性强;流动资产总额×100%(其分母也可用总资产来代替)
A、自有资金利润率升高;b,首先是正常情况下的资金结构。(
3)产权比率=负债总额/,企业的资金来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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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主要包括的内容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主要包括的内容都有哪些
欠条要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才承认。
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欠条格式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欠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对欠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
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
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名义上是欠条但是实际上是借条的情况。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拿到钱之后不写借条而写欠条,写的是借款人欠出借人多少钱,这种欠条实际上是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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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来源包括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的来源包括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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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遗产包括的主要法律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遗产包括的主要法律范围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包括的主要法律范围有哪些?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继承权的标的,它是指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1、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2、林木、牲畜和家禽;
3、法律允许所有的生产资料;
4、文物、资料、债权、债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如著作权、财产权——稿酬、奖金等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事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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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的来源与用途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资本公积的来源与用途:
资本公积的来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
1.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2.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
【应用举例】资本公积只有在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时才可能发生。()
【答案】×
【解析】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也都可能产生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
资本公积一般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资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核算:
1、资本(或股本)溢价的核算
1.一般企业资本溢价产生的原因及账务处理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账户,因而不会出现资本溢价。但是,当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投资者的利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主要有:(l)补偿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2)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对于一般企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
例题 :新新商贸公司原注册资本40万元,A投资者希望加入,为了占有新新商贸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份额,投入
2.5万元现金和一台机器,该机器双方确认的价值为10万元,新新商贸公司原投资者同意接纳A投资者加入,加入后注册资本为50万元,将现金收存银行,并已对机器验收。
根据上述资料,新新商贸公司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200
固定资产100000
贷:实收资本1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来源于企业利润的分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来源于企业利润的分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来源于企业利润的分红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比较常见的股东按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叫红利。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之后,再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超额利润向劳动者进行分配,叫劳动分红。劳动分红形式上类似于奖金,但是与奖金有着本质的差别,奖金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超额劳动的报酬,在企业的成本中体现,而劳动分红是源于劳动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劳动者群体为对象,在企业的利润中进行分配。纳税人针对分红性质不同应该注意以下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
并非分红所得都要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税
由于分红存在着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类型,个人所得税法也针对不同的两种分红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式。常见的红利收入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劳动分红被划为工资、薪金范畴,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而不能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例如,王某拥有某股份公司5%的股份,2009年2月他收到公司按股份发放的分红款180000元。张某是该公司的一名职工,2009年2月张某收到公司从利润中支付的职工款项60000元。那么,王某以股东身份获得的分红款180000元是红利,张某以职工身份获得的款项60000元应是劳动分红。王某获得的180000元的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税,而张某获得的60000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红利所得有差额计税的特殊情形
通常情况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时也有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计税的特殊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如上例,假如公司用王某以股东身份应该获得的分红款180000元,为其购买一辆本田轿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王某名下,依据上述规定,王某依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需全额纳税,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红利所得还有减免税的特殊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5]102号文件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如上例中的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那么王某在2009年2月收到的公司按股份发放的分红款180000元,可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的来源与用途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资本公积的来源与用途:
资本公积的来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
1.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2.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
【应用举例】资本公积只有在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时才可能发生。()
【答案】×
【解析】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也都可能产生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
资本公积一般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资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核算:
1、资本(或股本)溢价的核算
1.一般企业资本溢价产生的原因及账务处理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账户,因而不会出现资本溢价。但是,当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投资者的利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主要有:()补偿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2)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对于一般企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
例题 :新新商贸公司原注册资本40万元,A投资者希望加入,为了占有新新商贸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份额,投入
2.5万元现金和一台机器,该机器双方确认的价值为10万元,新新商贸公司原投资者同意接纳A投资者加入,加入后注册资本为50万元,将现金收存银行,并已对机器验收。
根据上述资料,新新商贸公司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200
固定资产100000
贷:实收资本1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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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上是故意。一般情况下,非法所得金额要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或合法收人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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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公司主动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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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主体包括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诈骗罪的主体主要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年龄已经达到了16周岁,同时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那么旧事可以构成诈骗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一般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但如果是特殊的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则就可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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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4、客观方面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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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主要包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其上级工会组织均有权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如果用人单位在以上时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这一修订,与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与原有的工伤认定制度相比,1月1日以后,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工伤事故,将可以作为工伤享受相关待遇;而工作时因吸毒造成伤亡的,将不能按工伤处理。
对劳动者的人身伤害进行认定,一旦确认属于工伤范畴的话,那么之后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根据实际造成的伤害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赔偿。
诈骗罪的主体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诈骗罪的主体主要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年龄已经达到了16周岁,同时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那么旧事可以构成诈骗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一般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但如果是特殊的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则就可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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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都包括哪些
依据法律规定,清退集资款的资金来源多元,主要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剩余资金、收益及转化资产收益、经济利益(包括非法所得、隐匿转移资金、广告代言等费用)、非法集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以及可利用的其他各类资产,旨在最大限度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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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商标权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权主体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二、商标权主体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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