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怎样转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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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怎样转继承

一、农村房产怎样转继承

农村房产想要转继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继承开始后,继承人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怎么继承房产过户

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三、老公死了房产怎么继承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规则是:

1、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遵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执行;

2、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的顺序为:

(1)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

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

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继父母的房产关键需要看二人是否存在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则继子女可以继承其房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的,则继子女不可以继承其房产;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遵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农村房产怎样转继承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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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转回农村后还有权继承农村的祖宅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继承房子,也就约等于继承了宅基地。法定宅基地还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是这样。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前提是其“村民”身份,但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但承包经营地的收益可以继承,可以办理继承。二,空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2021〕9号)精神,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宅基地上的房产,也不是遗产。还有律师认为:分两种情况,一,如果地上有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土地亦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里干部还是比较认可的,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本人迁到城市,承包的土地就应交回,如果全家迁入县级城镇,承包土地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承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村承包经营地也不能继承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它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承包方不交回的、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本集体成员可以申请以建居民住房使用。现在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如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村民首先要属于这一村集体才能取得宅基。同时村民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在村集体,由家人继续耕种承包:“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而且在农村,树木等财产是可以继承的。那么问题来了,户口转入城市后农村耕地和宅基地还有没有住了一辈子的宅基地和我在农村的耕地是不是就不能继承了呢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只要你继承了房产就是继续使用宅基地,变更为城市户口。所以,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可由村集体回收后重新安排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使用。也有的认为:法律上不可继承,但是实际上,只要房子还在就没什么问题,均可以保留有的律师认为。宅基地无论什么情况,再加上现在正在进行土地确权,不能被继承,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宅基地私下流转也不算罕见,基本上与私人所有没有特别大的差别,将儿女的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不过实际上农民所有权观念其实还是盖过法律的,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依法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还是可以继承的目前不少农民将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或为了儿女的发展,村民不能随意处置宅基地,如果全家转到设区的市,也就是地级市,不得收回承包地
你好律师,我们家我的户口已经转到镇上去了,但是我老家是有宅基地的,想问下农村非转农继承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的情况是相同的,“户”在承包地就还是你家的。
  一旦“户”没了,也就是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承包地将由村集体收回,对于户口不在村集体内的子女,有权继承承包权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
  所以,想攥紧你家承包地的关键,在于村集体中你家这一“户”是否还有人在。
  ?如果想“非转农”怎么办?
  “非转农”户口迁移条件:
  
①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②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③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④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⑤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
  
⑥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⑦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如果计划迁入地的村委会是已挂牌的“村改居”的村委会,或者是计划中的“村改居”的村委会,从规定上来看,户口是无法迁回了。
  所需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或7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因为户口迁回农村,就会占用其他村民的生活资源,所以说一定要得到大多数村民的同意);
  
②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③《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必须包括户主页和本人页,身份证一定要在有效期内);
  
④大中专生、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和未就业证明;
  
⑤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⑥投靠父母的须提供《未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
  
⑦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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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具有人身依附性和无偿性,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据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村民,且“一户一宅”的“宅”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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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农转非”户口,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农村的土地;
2、如果当事人“农转非”后,村里已经进行过土地经营权重新发包的,就不能再分配到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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