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买卖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买卖。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未继承的房产是否可以买卖呢
未继承的房产不可以买卖,住房没有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该住房产权还是属于死者合法所有,是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的。需要死者继承人在办理完住房继承过户手续之后,才可以有继承人卖掉过户住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施工挖出的土是否可以买卖
施工挖出的土不可以擅自买卖。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登记,但应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项目可以自用,多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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