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排除以下两种: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证人在行政处罚中作伪证如何处理
证人在行政处罚中作伪证的,应当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罚款以及拘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可以分为调查或检查、审查、审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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