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是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会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二、对行政拘留是否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对行政拘留是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事由的规定,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行政拘留是否是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的预防性措施。而行政拘留为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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