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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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的区别

一、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的区别

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的区别:

1.执行机关不同。

刑事执行的执行机关既可以是法院,也可以公安机关或劳动改造机关。

行政执行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法院、行政机关

2.执行名义不同。

刑事执行的执行名义只能是法院制作的刑事裁判书。

行政执行的执行名义包括法院的裁判书,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二、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1.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义务,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制制裁,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程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民事制裁是对违反民事法律义务,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制裁,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事法律秩序。

2.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义务者附加新的义务,通过附加义务的惩戒,促使行为人遵守行政法义务。而民事制裁既可以表现为对行为人附加新的义务或者剥夺某种权利,惩戒行为有,以便维护民事法律秩序;也可以表现为要求行为人履行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与被处罚者不存在协商处理的问题。而民事制裁是为了维护平等民事主体的权益,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如何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讨价还价等方式解决纠纷

4.处罚方式不一样。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有哪些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主要是:

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诉讼行为,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有惩罚和教育意义。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4、羁押期限不同。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的区别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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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和行政执行的区别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强制和行政执行的区别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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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区别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如查封或扣押财产通常不超过30天;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最终的法律执行行动。其次,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策未作出时采取的;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在决策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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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有本质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金和滞纳金、划拨罚款、拍卖或者依法扣押质押场所;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等等。两者之间有本质、目的、执行机关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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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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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还有很多事情不太清楚,这些都需要我们去学习。请问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有何种关系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之间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者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二者的共同点
首先表现为它们都具有强制性,且这种强制性使其方式上具有重合性。
其次,它们的法律后果基本上相同,即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的。
  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且又不履行该义务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义务且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它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决定实施。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行政义务得以实现,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为了预防、制止和控制违法行为或某种危害社会状态的发生和蔓延,或为了保全或查实证据,确保案件顺利的查处等。
3.直接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则并不一定有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有时是直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4.起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引起,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由行为引起,也可以是由某种状态或事件引起。
5.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要求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则相对比较灵活。
  由以上分析可知,行政强制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针对特定行政行为相对人而实施的强制性行为的具体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称,主要应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我们应分别予以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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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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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政府能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棚户区改造,尊重群众意愿禁止强迁。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并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领导,省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优化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方便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尊重群众意愿,禁止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把好事办好。同时,还要抓好其他保障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棚户区该怎么办 有590号令,按令行事,上面规定得很强细,可以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自已看一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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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只有两字只差,糊涂了,不知他们怎么区分,咨询一下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行政处罚行为提出争议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行政途径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就是指法律规定某行政机关,就其主管事项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的制度。按照传统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裁决纠纷应当是司法机关的职能,行政机关的职能是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所有纠纷,不论它是产生于公民与公民之间,还是产生于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都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裁决。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行政复议的存在也有其必要性。行政复议的存在全在于行政纠纷的特殊性。与其他纠纷相比较,行政纠纷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
一,行政纠纷起因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是一个层级节制的体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指挥、监督的职责,它可以撤销、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监督权是维护统一的行政所必需的。监督权的存在,一方面使行政争议与其他纠纷相区别,另一方面也为行政复议的存在提供了可能和条件。第
二,行政纠纷涉及到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行政管理的诸多领域都涉及到专业、技术知识,如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医药管理等,在这些领域产生的行政纠纷与专业技术知识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解决这些行政纠纷也必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例如,排放污水元素的测定,食品添加剂中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确定等,这些问题需要由拥有专家的行政机关来进行裁决。行政机关如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呢?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辩权、质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不服的等等。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所有方面。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裁决争议的一种活动,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为了保证能够客观、公正、正确地解决争议,行政复议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从总体上看,行政复议程序应当比法院的司法程序更为简便、灵活,更能适应行政活动的需要。现在你应该清楚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的区别了。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今年因为一点事向法院申请了复议,所以就想具体了解一下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两者有什么规定和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区别如下: 对行政处罚行为提出争议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行政途径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就是指法律规定某行政机关,就其主管事项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的制度。按照传统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裁决纠纷应当是司法机关的职能,行政机关的职能是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所有纠纷,不论它是产生于公民与公民之间,还是产生于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都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裁决。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行政复议的存在也有其必要性。行政复议的存在全在于行政纠纷的特殊性。与其他纠纷相比较,行政纠纷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
一,行政纠纷起因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是一个层级节制的体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指挥、监督的职责,它可以撤销、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监督权是维护统一的行政所必需的。监督权的存在,一方面使行政争议与其他纠纷相区别,另一方面也为行政复议的存在提供了可能和条件。第
二,行政纠纷涉及到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行政管理的诸多领域都涉及到专业、技术知识,如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医药管理等,在这些领域产生的行政纠纷与专业技术知识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解决这些行政纠纷也必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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