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下达后如何撤销
行政处罚下达后撤销的,在满足撤销的必要条件如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等情形则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二、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不理会后果如何
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不理会的后果是:如果行为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会超出罚款的数额。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销售未遂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销售未遂的行为,行政机关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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