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是不是有效的,但是这样的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合同被依法宣告撤销的,则合同无效,且自始无效。申请撤销这种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是不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质押未签订质押合同是不是有效
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不成立。设立质权,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这是先决条件。
但根据民法学原理,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设立质权系创设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行为。因此,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设立,不能混为一谈。
质押合同签订后,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办理出质登记,将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越权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哪些效力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最终具是不是有怎样的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
2.行为人虽然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是不是有效。
3.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是不是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是不是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是不是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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