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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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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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一、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是不是有效的,但是这样的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合同被依法宣告撤销的,则合同无效,且自始无效。申请撤销这种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是不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质押未签订质押合同是不是有效

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不成立。设立质权,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这是先决条件。

但根据民法学原理,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设立质权系创设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行为。因此,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设立,不能混为一谈。

质押合同签订后,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办理出质登记,将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越权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哪些效力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最终具是不是有怎样的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

2.行为人虽然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是不是有效。

3.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是不是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是不是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是不是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是不是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是不是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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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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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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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我朋友的家里最近在处理这个问题,但是一直都没解决
[律师回复]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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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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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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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认定合同签订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情况有
[律师回复]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双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签订买卖合同等交易行为中。对合同内容重大误解的认定可以参考如下方面:
一、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二、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也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会使得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四、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应当是由于误解才导致签订合同。若没有误解则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然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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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重大误解合同怎么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签订重大误解合同怎么解决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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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哪些,因重大误解所致的
[律师回复]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 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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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 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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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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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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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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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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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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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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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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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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