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会计对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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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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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破产会计对象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破产会计对象是什么

一、破产会计对象是什么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也就是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也是在流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一百零七条

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申报破产债权是什么

第一,破产债权申报,一般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以申明债权的法律行为

第二,可申报的债权,在破产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前,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因业务往来而形成的,破产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类债权。常见的有借款、货款、工程款、设备维修维护款、各类保证金等。

第三,作为公司企业债权人,主要的申报材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主体的证明材料;

二是债权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证明材料,主要是债权形成过程及事实依据,包括: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或有无优先受偿权以及相关证据。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三、破产清算组是什么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破产会计对象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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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律师你好,我们公司去年11月份出口一批货,价值比较高,对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当初一切正常,现在国税局要函调,可是现在对方破产改制了,请问函调对象企业破产改制怎么办?
[律师回复] 退税函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原来都是纸质函调,通过邮寄,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提出函调要求,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5)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A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C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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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犯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现在被相关的部门起诉到法院去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谁?
[律师回复]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具体可以这么说: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其
一,该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交通运输。如果某种工具本身不具有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这一功能但现在已经丧失了,不能再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经报废供展览用的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
  其
二,针对该工具的破坏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针对某种可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的破坏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同样,该工具也就应当排除于本罪的交通工具的范围之外。如破坏自行车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对骑车人的人身安全乃至财产造成侵害,但对公共安全尚不能形成危险,因而不能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
  其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性,只限于刑法第116条中规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这五种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即使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行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破坏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对于构成本罪来说,重要的是要查明破坏行为是否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其次,破坏行为已经产生了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谓倾覆,是指汽车、电车翻车,火车脱轨,船只翻沉,飞机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烧毁、炸毁、坠毁,或者造成其他无法修复的严重破坏,它不是指任何局部的损害,而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是严重毁坏而不能安全行驶。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至于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应根据其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要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泄愤报复、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等。但是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影响量刑。
  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如何区分产品成本的计算对象
[律师回复] 一、成本计算对象是区分产品成本计算基本方法的主要标志。成本计算对象的确定是正确计算产品成本的前提,也是区分各种产品计算方法的标志。r 1、以工业企业为例。生产类型如按生产组织来划分,可以分为大量生产、分批生产、单件生产三大类。大量生产是指不断地重复生产同品种产品的生产,如一般的纺织生产、冶金生产等。分批生产是指按照购买单位的订货或事先规定的产品批别和数量进行的生产,同品种的产品要隔一段时期再可能重复生产,如服装生产和机器制造等。单件生产是指根据有关部门及单位的要求,生产个别的、品种不同的产品的生产,同品种的产品很少重复生产,如重型机器制造和造船等。r 2、生产类型如按工艺技术过程来划分,可分为简单生产和复杂生产两大类。简单生产是指整个工艺技术只有一个阶段,或者虽有几个阶段,但阶段之间是不能分隔的,如发电和采掘等。复杂生产是指整个工艺技术过程由若干个生产阶段所组成,并且阶段之间是可以分隔的。复杂生产按照加工方式,还可以分为连续式复杂生产和装配式复杂生产两种。连续式复杂生产,是原材料在加工成为产品之前,要经过若干个连续生产步骤,如纺织、造纸等。装配式复杂生产,通常是将各种原材料平行地进行加工,制成多种零、部件,然后再装配成产成品,如机床制造、汽车制造等。r 3、产品成本计算的对象,应当根据上述生产类型,结合成本管理的要求来确定。在分批生产的单件生产的企业里,生产的安排和对产品成本的分析是根据产品批别来进行的,因此产品成本计算对象为每批产品,成本计算单按产品的批别设置;在大量生产的企业里,产品和半成品的品种较固定,生产的安排和对产品成本的分析是根据产品和半成品的品种来进行的,当企业的工艺特点是简单生产时,成本计算对象就是每种产品;当企业的工艺特点虽是复杂生产,但企业在管理上并不需要计算及分析半成品成本或零部件成本时,成本教育处对象也是每种产品,成本计算单按每种产品来设置;当企业的工艺特点为复杂生产,且企业在管理上并需要计算及分析半成品成本或零部件成本时,成本计算对象应是各加工步骤的半成品、零部件及每种产品,成本计算单也要分别按半成品、零部件和各种产品来设置。r 二、成本计算对象,是指计算产品成本过程中,确定归集与分配生产费用的承担客体。为了正确计算产品成本,首先就是要确定成本计算对象,以便按照每一个成本计算对象,分别设置产品成本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来归集各个对象所应承担的生产费用,计算出各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因此,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是保证成本核算质量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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