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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怎样的
物业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包括:
1、物业管理合同已经解除的;
2、业主大会决议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因物业管理企业注销或撤销,合同一方主体灭失的;
5、物业合同到期,签约双方没有意向续约的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更换物业公司的条件有什么
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有:
1、法定解除。即物业服务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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