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破产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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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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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破产怎样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破产怎样处理

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破产怎样处理

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也可以申请破产,但是需要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执行会被中止。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破产法债权人怎样去申请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

(2)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3)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

(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

(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

(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破产后还有债务怎样处理

公司在宣布破产之后,需要将债务进行抵还。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破产后应当先偿还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等等。

并且在清算公司财产期间,需要先支付上述说的一些相应的款项,才能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破产怎样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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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还能申请破产吗
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与可不可以申请破产是没有关系的,申请破产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就可以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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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舅舅刚刚申请了破产,但是现在想要中止,让我帮忙问,申请中止破产,要执行破产程序吗?
[律师回复]
一、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提出破产申请为标志而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因此,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二、关于破产程序中止后执行案件的处理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第
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第
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三、关于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机构原来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的程序,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恢复执行了,因此,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 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别除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或取回权(如寄存的财产,其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并不丧失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但在程序的处理上还是应当终结执行;然后,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以上是申请中止破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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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还能申请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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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单位的老板拖欠员工的工资,被员工集体起诉申请执行了,后来申请执行转破产规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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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
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规定个人担任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因此成为强制性保险,如何构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受到行业关注。  
一、各方主体  毫无疑问,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从事破产管理人职业的机构或个人。保险人则是具有开展责任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因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过错遭受侵害的人,范围则相当广泛:包括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的股东、高管、职工、拥有财产或财产的
第三人等,难以完全罗列。破产企业即债务人本身也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原破产管理人因不称职而遭到更换后,新的破产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向原破产管理人提出索赔要求,成为原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受益人。  究竟谁是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最易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以被保险人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理由主要是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的执业过错行为承担了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免受巨额赔偿,由被保险人为自身利益购买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合情合理。可以参照的是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统一购买,无论是由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协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其保费的最终来源都是执业律师个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破产企业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破产管理人可先行购买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投保费用归为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财产随时清偿。  笔者赞同后者,理由是:其
一,破产管理人承接破产案件带有法律强制性色彩。破产管理人取酬按照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确定,许多破产案件,债务人根本没有多少财产可供清偿,破产管理人无论多么勤勉尽职,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破产管理人对这类案件自然没有丝毫兴趣,在这种并非自愿承接破产案件的情形下,由其自费投保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有失公平,更会抑制破产管理人的从业热情。其
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最终受益人是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承担着高风险而履行职责,换来的是债权人的债权更为充分、更为迅速的清偿。将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保费作为抵抗风险的成本,归为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的财产随时清偿,符合公平原则。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将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归为共益债务,那么转移(追偿、保险)该项债务的对价——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保费,自然也应归为共益债务。  
二、责任范围  

一,关于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否涵盖破产管理人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而使债务人面临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虽然破产管理人是企业在特殊时期依特殊方式产生的管理人员,但其与债务人企业的关系应当准用雇员与雇主的关系。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是雇主责任,依法应由破产企业承担。事实上,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将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归为共益债务,也间接肯定了上述观点。因此,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破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破产管理人追偿。故而破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而使债务人面临的赔偿责任,可直接规定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由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直接予以赔付。对因破产管理人一般过失或无过失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而使债务人面临的赔偿责任,不属于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此项赔偿责任应当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归为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财产赔付。  

二,关于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是否涵盖合同责任。通常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需订立合同的,都会以人的名义为之。由此产生的合同责任都由破产债务人承担。在破产管理人需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特殊情况下,例如订购机票、车船票等,产生的合同责任可以直接归为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加之一般职业责任保险都会规定免赔额条款,以此求取保险金也不现实。因此,一般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责任鲜见合同责任。当然,凡事没有绝对。特殊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为执行管理人职务而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产生的合同责任也应当归为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责任,由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予以保障。  
三、责任的认定方式  认定执业责任最明了的方式,莫过于由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讼,并经生效判决确认;其次,是受害人与破产管理人在损害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或依据合同仲裁条款申请仲裁,由生效仲裁裁决确认;还可以由破产管理人与受害人协商,达成确定赔偿责任的协议确认。  依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执业责任的方式优点是足够权威,便于保险人确定赔偿数额,而弊端在于过程较长且产生额外的诉讼或仲裁费用。这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出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属于执业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从而增加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依协议而确认执业责任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且几乎没有什么费用。缺点在于保险人难以确定执业责任的合理范围,难以确定赔偿额是否合理。  无论由以上三种方式中哪一种认定执业责任,都必须经保险人参与并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这样是为了防止破产管理人与受害人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在一般的财产保险立法中,都设立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制度。它是指因
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依其性质,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赔付保险金给受益人后,并不能取得其对被保险人为责任人的赔偿权利。该险种设立的目的就是要将本应属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转移给保险人。若保险人获得受益人代位权求偿于被保险人,则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就会落空。  但是,在将破产管理人的恶意执业行为纳入保险范围的执业责任保险中,则应设有保险人对恶意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付保险金后,取代受害人的地位向具有恶意执业行为的破产管理人请求赔偿。这样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在实现责任保险补偿功能的同时,不失去对恶意责任者的惩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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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强制执行中还能申请破产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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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还能申请破产吗
要看情况,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与可不可以申请破产是没有关系的,申请破产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就可以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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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儿的一个亲戚现在是属于法院的被执行人,作为法院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如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的?
[律师回复] 如果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金额较大,同时企业也满足破产条件,职工是可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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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现在就业的这家公司现在面临破产的风险,我姐姐还得帮着处理,咨询下执行后申请破产
[律师回复] 破产申请的意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破产申请的资格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可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重要期限
(1)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解释】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包括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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