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的青苗费、拆迁造成的损失补偿以及奖励;
2、每个地方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会根据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其他因素来决定;
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房屋拆迁,一般都是按照市价进行补偿的,拆迁补偿中一般会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这两项都是一定会补偿的,但是补偿的具体标准则是依据当地房价,以及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折旧程度而定,另外还会有奖励性补偿费,这是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拆迁工作的,不是人人都有的。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房屋被征收如何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总的原则是,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房屋价值还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大小,由当地政府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参考当地所安置住房房屋租金的市场价格;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是征收营业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房屋征收补偿除了房屋价值补偿外,还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一些补助和奖励。
三、房屋以质量问题如何赔偿
房子质量存在问题的赔偿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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