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家居不按合同履行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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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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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定制家居不按合同履行如何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定制家居不按合同履行如何办

一、定制家居不按合同履行如何办

定制家居不按合同履行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怎么处理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处理方法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依然无法明确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签了合同不履行能解除合同

签了合同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定制家居不按合同履行如何办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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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实际履行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强制实际履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强制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是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我国合同法所使用的强制实际履行概念是广义的,包括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提供工作成果、支付价款、修理、重作、更换、强制给付等。
与大陆法系将强制实际履行视为违约的补救方法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不同,同时也有别于英美法系只把强制实际履行作为救济权利人的平衡手段而仅在例外的情形下适用,中国的合同法一贯将实际履行作为一项原则来提倡。学术界对此曾有不同看法,并展开过讨论[26].我们认为,不能将实际履行原则简单归结为集权的计划体制的产物,就诚实信用、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而言,市场经济体制对当事人的要求不是放松而是更严了,合同法应当坚持而不是摈弃实际履行原则。
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强制实际履行在适用上是有其条件限制的。首先,强制实际履行须经债权人申请。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把当事人一方的“要求履行”作为一种请求权而加以规定。违约责任既然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那么,采取何种措施最为有利,实际履行是否还有实际意义和价值,这只有债权人才真正理解并能够判断。所以,未经债权人请求,不得采取强制实际履行。首先,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合同的全部实际履行,也可以选择部分的强制实际履行(前提是合同标的具有可分性)。另外,债权人请求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时,还可以请求赔偿因迟延实际履行所受的损害,使得债务人同时承担两种责任形式,但数种责任的聚合不得超过债权人从合同正常履行中所得到的利益,否则或其他有权机关得削减之。
第二,强制实际履行必须客观可行。一般地说,违约责任人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免除实际履行责任:
(1)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
(2)实际履行已不必要;
(3)实际履行非常困难,如果履行则显失公平,这时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不再强制实际履行。
第三,强制实际履行的适用以义务人向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故必须符合违约责任的适用要件,即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且具备过错。如债务人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所造成,则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
居间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
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间合同中,因居间人和相对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也就没有义务报告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但在媒介居间中,无论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的,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故居间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不得为其媒介。不论是指示居间合同还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5.尽力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尽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尽力的标准则应依居间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定。
6.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二、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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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履行应按什么案由起诉?
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进行起诉的案由是违反合同的约定,准备好起诉状还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据材料,材料准备之后进行法院的立案,立案之后进行庭前调解,法庭调查还有辩论,最后领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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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居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居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
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间合同中,因居间人和相对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也就没有义务报告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但在媒介居间中,无论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的,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故居间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不得为其媒介。不论是指示居间合同还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5.尽力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尽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尽力的标准则应依居间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定。
6.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二、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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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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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强制实际履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强制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是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我国合同法所使用的强制实际履行概念是广义的,包括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提供工作成果、支付价款、修理、重作、更换、强制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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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强制实际履行必须客观可行。一般地说,违约责任人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免除实际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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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履行非常困难,如果履行则显失公平,这时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不再强制实际履行。
第三,强制实际履行的适用以义务人向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故必须符合违约责任的适用要件,即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且具备过错。如债务人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所造成,则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
什么是指强制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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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实际履行,是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我国合同法所使用的强制实际履行概念是广义的,包括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提供工作成果、支付价款、修理、重作、更换、强制给付等。
与大陆法系将强制实际履行视为违约的补救方法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不同,同时也有别于英美法系只把强制实际履行作为救济权利人的平衡手段而仅在例外的情形下适用,中国的合同法一贯将实际履行作为一项原则来提倡。学术界对此曾有不同看法,并展开过讨论[26].我们认为,不能将实际履行原则简单归结为集权的计划体制的产物,就诚实信用、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而言,市场经济体制对当事人的要求不是放松而是更严了,合同法应当坚持而不是摈弃实际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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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强制实际履行必须客观可行。一般地说,违约责任人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免除实际履行责任:
(1)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
(2)实际履行已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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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实际履行,是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我国合同法所使用的强制实际履行概念是广义的,包括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提供工作成果、支付价款、修理、重作、更换、强制给付等。
与大陆法系将强制实际履行视为违约的补救方法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不同,同时也有别于英美法系只把强制实际履行作为救济权利人的平衡手段而仅在例外的情形下适用,中国的合同法一贯将实际履行作为一项原则来提倡。学术界对此曾有不同看法,并展开过讨论[26].我们认为,不能将实际履行原则简单归结为集权的计划体制的产物,就诚实信用、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而言,市场经济体制对当事人的要求不是放松而是更严了,合同法应当坚持而不是摈弃实际履行原则。
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强制实际履行在适用上是有其条件限制的。首先,强制实际履行须经债权人申请。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把当事人一方的“要求履行”作为一种请求权而加以规定。违约责任既然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那么,采取何种措施最为有利,实际履行是否还有实际意义和价值,这只有债权人才真正理解并能够判断。所以,未经债权人请求,不得采取强制实际履行。首先,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合同的全部实际履行,也可以选择部分的强制实际履行(前提是合同标的具有可分性)。另外,债权人请求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时,还可以请求赔偿因迟延实际履行所受的损害,使得债务人同时承担两种责任形式,但数种责任的聚合不得超过债权人从合同正常履行中所得到的利益,否则或其他有权机关得削减之。
第二,强制实际履行必须客观可行。一般地说,违约责任人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免除实际履行责任:
(1)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
(2)实际履行已不必要;
(3)实际履行非常困难,如果履行则显失公平,这时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不再强制实际履行。
第三,强制实际履行的适用以义务人向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故必须符合违约责任的适用要件,即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且具备过错。如债务人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所造成,则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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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最高的限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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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履行怎么赔付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未按合同履行怎么赔付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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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不按期履行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按期履行会有什么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按期履行会有哪些后果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出现不按期履行合同情形的,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违约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如果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如果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如果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在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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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是按什么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强制履行要满足哪些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履行要满足哪些要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强制履行要满足什么要件
成就强制履行有三个要件:
1、强制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这是两种对立的补救方式。
2、对于金钱债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即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金钱之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债务人不得以其履行不能提出抗辩。
3、对于非金钱债务,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也可要求损害赔偿。
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在对方违约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实现其订约的目的,但是,如果采取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 从守约方角度来看,在非金钱之债中,有权要求对方做出实际履行,但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有权提出抗辩。
二、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排除事由
针对强制履行请求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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