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应当是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着履行债务不符约定时,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有以下几点: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即应先履行的一方对应后履行一方的请求)。
(2)即使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其履行请求。
(3)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一、存在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二、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都到了清偿期限。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四、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异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哪些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异时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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