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也即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该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根据期限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可分为始期(生效期限)和终期(终止期限),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法院对阴阳合同效力是如何判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具体分析阴阳合同的标的额或者所涉及的财产利益,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法院会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1、根据规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约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
2、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的法院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
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如何的
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情况如下:
1、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
2、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3、书面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两种情况:
(1)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程序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生效。
(2)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的程序有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的,完成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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