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全责雇主为何还要赔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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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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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驾驶员全责雇主为何还要赔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驾驶员全责雇主为何还要赔

一、驾驶员全责雇主为何还要赔

驾驶员全责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雇佣者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雇主不论有没有过错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驾驶员醉驾吊销驾驶证

驾驶员醉驾要吊销驾驶证,并且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外,如果驾驶员醉驾驾驶的是营运机动车,则其在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驾驶员全责雇主为何还要赔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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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雇主与驾驶员之间的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雇主与驾驶员之间的赔偿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通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我们需要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比如,受雇佣的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当事人,但民事赔偿主体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主因驾驶员执行其职务行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
1、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雇主转承替代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此条规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场合。受雇司机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法益。而雇主因雇员之服务而受有利益,自应负担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下称雇用者)代负责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雇用关系。如何认定雇用关系的存在,应以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客观上有实质的选任、监督关系为限,不应局限于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和受有报酬,凡事实上为他人驾车提供劳务者,不问有无合同、报酬,均为受雇人。即使所谓“临时工”、“一时的帮手”等,只要这些人与正规的从业人员一样,客观上接受雇用者之指挥、监督,即应当承认他们与雇用者之间有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事务中造成交通事故而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法理上通常称为绝对责任。是否是在执行职务范围内:
1.职务的时间或地点。如果驾车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是在授权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并且有为雇用人服务的目的,可认为是职务行为。
2.职务上给予机会的行为。如果驾驶人利用职务给的机会而实施侵权行为,该行为确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则应认定为属于职务范围。
3.故意行为。驾驶人执行职务故意加损害与他人,如果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关联,即使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私利,也应认定为职务范围。
4.绕道行为。驾驶人分明从事公事,借机处理自己私事,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发生,雇用人应否负责 受雇佣人未接受雇主的指令或安排,自行驾车造成事故的,因此类型行为未得到雇主的同意和授权,应当视为擅自驾驶场合造成事故,雇主不应承担责任。应考察驾驶人的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联及是否纯为个人利益两方面因素。例,甲驾车送货,绕道回家探望父母,途中将人撞伤。因探望父母是私事,与职务无关,雇用人自不负责。
5、受雇人在从事雇主指令、安排的交通事务活动中,受雇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本身遭受事故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比较复杂:
(1)受雇人在从事雇主安排事务中,由于受雇人本身无过错而遭受损失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侵害方承担,如果对方侵害人无力赔偿或不能全部赔偿的,应由雇主承担代负责任。(
2)受雇驾驶员驾驶车辆有过错的,除对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外,可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轻或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6、如果雇主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雇员自身无资质而指令安排雇员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因而引发的巨头事故,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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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是不是全责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是不是全责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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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雇员遭遇雇主侵权,雇员能否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回复] 【案情】2013年2月,鸿河公司雇用谢某清扫其施工地段的路面。同年5月,齐某驾车撞上了正在清扫路面的谢某,致其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70%的责任,鸿河公司负30%的责任。谢某了解到齐某难以负担高额赔偿费,遂鸿河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大小承担对应责任,谢某要求鸿河公司承担所有责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鸿河公司30%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除应承担过错责任外,其与齐某之间还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谢某有权要求鸿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鸿河公司可以向齐某追偿。【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齐某与鸿河公司对谢某的伤残结果均有责任,只不过责任承担比例不同。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谢某可以单独齐某,也可以单独鸿河公司。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说明了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作用在于衡平地对债权人施以救济。其主要特征有:
1.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雇主。
2.对雇主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方式。
3.雇主超出责任份额进行赔偿的,超出部分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进行追偿。上述特征中第二项设定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只要雇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本身存有过错,则就其分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普通赔偿责任,此普通赔偿责任并不妨碍雇员继续要求雇主对第三人的赔偿份额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然,假如雇员自己也有过错,对应的过错责任应由雇员自己承担。综上所述,雇员一旦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即可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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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雇主开车出了交通事故,责任是全责,赔偿应由雇主负责,还是本驾驶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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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交通事故司机负全责当场死亡赔偿方式如下:
  
一、损失确定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财产损失,造成的其他设施财产损失。以实际发生和合理为准。
  
2、人身伤亡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人身伤亡的赔偿要综合死者的户籍性质、所在地、年龄、被抚养人数等情况判定,不能简单说赔偿多少。
  
二、赔偿责任划分
  
1、司机是车主的。司机负全责自身承担赔偿责任,实际就是自己赔给自己。
  
2、司机是雇员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司机负全责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赔偿责任。具体协商或者以判定为准。
  
3、司机属于车辆借用人的,车主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借用人即负全责的司机自行承担,但是如果车主在借车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如车辆手续机制不全、明知司机无证醉酒还借车的,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协商或者以判定为准。
  
三、保险赔偿
  车辆和人身损失只有车损险、车上人员险可以在保额内赔偿,如果没有购买的,只能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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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 雇主应否担责
在一般情况下,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是雇员,但是雇主负有选任合格雇员与监督雇员的责任,所以,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理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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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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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责任划分
  
1、司机是车主的。司机负全责自身承担赔偿责任,实际就是自己赔给自己。
  
2、司机是雇员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司机负全责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赔偿责任。具体协商或者以判定为准。
  
3、司机属于车辆借用人的,车主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借用人即负全责的司机自行承担,但是如果车主在借车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如车辆手续机制不全、明知司机无证醉酒还借车的,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协商或者以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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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
具体责任的划分是:一、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二、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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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鸿河公司30%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除应承担过错责任外,其与齐某之间还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谢某有权要求鸿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鸿河公司可以向齐某追偿。【评析】笔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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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谢某可以单独齐某,也可以单独鸿河公司。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说明了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作用在于衡平地对债权人施以救济。其主要特征有:
1.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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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车祸身亡雇主什么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司机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雇主需承担抢救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同时,雇主还需支付抚恤金及丧事相关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以覆盖家属的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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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是车主,雇主在副驾驶引路,翻车,致雇主死亡。应赔偿雇主多少钱?
[律师回复] 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都只是赔偿除过你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如果雇主是在你车上乘坐,就视为你车上人员,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里面就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十七条)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丧葬费(第二十七条)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九条)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二十八条)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六、其他费用(第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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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雇员侵犯第三人,雇主可否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回复] 【案情】2013年2月,鸿河公司雇用谢某清扫其施工地段的路面。同年5月,齐某驾车撞上了正在清扫路面的谢某,致其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70%的责任,鸿河公司负30%的责任。谢某了解到齐某难以负担高额赔偿费,遂鸿河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大小承担对应责任,谢某要求鸿河公司承担所有责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鸿河公司30%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除应承担过错责任外,其与齐某之间还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谢某有权要求鸿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鸿河公司可以向齐某追偿。【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齐某与鸿河公司对谢某的伤残结果均有责任,只不过责任承担比例不同。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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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谢某可以单独齐某,也可以单独鸿河公司。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说明了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作用在于衡平地对债权人施以救济。其主要特征有:
1.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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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雇主超出责任份额进行赔偿的,超出部分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进行追偿。上述特征中第二项设定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只要雇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本身存有过错,则就其分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普通赔偿责任,此普通赔偿责任并不妨碍雇员继续要求雇主对第三人的赔偿份额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然,假如雇员自己也有过错,对应的过错责任应由雇员自己承担。综上所述,雇员一旦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即可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
雇员被第三人侵权,雇员能否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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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大小承担对应责任,谢某要求鸿河公司承担所有责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鸿河公司30%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除应承担过错责任外,其与齐某之间还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谢某有权要求鸿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鸿河公司可以向齐某追偿。【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齐某与鸿河公司对谢某的伤残结果均有责任,只不过责任承担比例不同。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谢某可以单独齐某,也可以单独鸿河公司。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说明了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作用在于衡平地对债权人施以救济。其主要特征有:
1.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雇主。
2.对雇主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方式。
3.雇主超出责任份额进行赔偿的,超出部分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进行追偿。上述特征中第二项设定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只要雇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本身存有过错,则就其分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普通赔偿责任,此普通赔偿责任并不妨碍雇员继续要求雇主对第三人的赔偿份额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然,假如雇员自己也有过错,对应的过错责任应由雇员自己承担。综上所述,雇员一旦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即可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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