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只披露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信息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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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求职者只披露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信息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求职者只披露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信息吗

一、求职者只披露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信息吗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

身体状况,主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

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

工作经历、是否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等。

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强求披露。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的成立等同于劳动合同的生效吗

劳动合同的成立不等于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成立,必须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二方及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由此可见,只有劳动合同成立,并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方能生效,合同成立是前提。

劳动合同生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吗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补偿金,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求职者只披露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信息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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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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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购置的股票当中有家企业发布了资产重组的消息,企业的的经营决策的变化对股票会有些许的影响,具体的影响到什么程度不太了解,所以问问资产重组披露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2017年9月22日,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号)进行修订,并公布了修订后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重组信披新规》”)。《重组信披新规》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除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进行相应修订外,本次修订还旨在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打击限制“忽悠式”、“跟风式”重组,增加交易的确定性和透明度,规范重组上市。
信公君将结合市场热点,对本次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Q
1:本次修订内容包括哪些?
《重组信披新规》仍保留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年修订) 》的 整体框架和监管思路 ,本次实质内容修订共10条,从内容上看明确了以下四个监管重点:
一、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缩短停牌时间;
二、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主要要求重组预案、报告书对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在复牌后至重组实施完成期间的减持计划进行充分披露;
三、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
四、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进行相应修订。
我们将本次修订涉及的重要内容整理如下:
Q
2:本次修订中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约束停牌时间如何体现?
本次修订并没有直接限制停牌时间,而是通过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及对重组前置审批披露要求的放宽来实现。主要明确两点:
(1)上市公司在重组预案中无需披露交易标的的历史沿革以及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等信息,但相关具体信息须在重组报告中予以披露;
(2)不强制要求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交易需要的全部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 ,改为在重组预案及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应当进行风险提示。
不过,尽管无需披露交易标的的历史沿革及是否存在过往瑕疵,但上述信息作为界定交易标的是否权属清晰,能否作为合格合规交易标的的核心要素,在实际操作中是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重要构成。而重组预案无需披露上述信息并不代表中介机构尽职调查阶段工作量的减少。
Q
3:本次修订中对并购重组中相关方的减持约束如何体现?
近年来“忽悠式”、“跟风式”重组以及减持乱象为监管层的监管工作重点,监管层不断出台相关规则完善现有制度体系。早在今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健全了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行为的监管约束。在上述背景下,本次《重组信披新规》相应增加了限制特定主体的减持行为规则。
所谓“忽悠式”及“跟风式”重组通常为上市公司发布重组预案拉升股价,利益相关方借此减持获利的行为。而在本次《重组信披新规》中则要求在发布 重组预案阶段 ,即应披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的,应当比照前述要求,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意见及减持计划。”
且在上市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后续 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中还涉及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情况是否与计划一致等”的要求,对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特定利益相关方的减持约束全面强化,有效限制及打击了“忽悠式”、“跟风式”重组。
Q
4:本次修订中确立穿透核查原则,严控利益输送如何体现?
证监会长期以来将防范利益输送作为稽查执法工作的工作重点。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防范“杠杆融资”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本次修订对合伙企业等作为交易对方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
早在2015年10月,证监会便以窗口指导意见的形式要求,对于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应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能分级(结构化)等。
而本次修订则是将上述窗口指导明确至披露标准,要求当“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重组报告书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还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变动情况。交易对方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以此确立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穿透核查规则。
Q
5:本次《重组信披新规》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修订?
1、重组报告书要求披露媒体说明会、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中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
《重组信披新规》第十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新增规定:“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媒体说明会、对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中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应当在重组报告书相应章节进行披露。”
此外,上述材料亦将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递交申请的重要文件之一。
2、规范相关表述;
如将此前“借壳上市”的表述规范为“重组上市”,以及对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中针对重组上市监管相关的规则完善,相应的修订了信息披露及中介核查要求等内容。而针对《再融资新政》中对募集配套资金的修订亦对应修订。
3、强化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权力;
《重组信披新规》中第三条规定,《重组信披新规》仅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或申请文件的 最低要求 ,而根据监管实际需要,交易所亦可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其他有关信息或提供其他有关文件。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交易所的监管范围,强化其监管职能。
通过上面关于资产重组披露的相关内容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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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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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律师回复]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具体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二》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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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案标准
对于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当事人及其亲属而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什么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此罪的立案标准,可以说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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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一般企业,公司要按照国家的标准定期的提供财务报表给公司的股东,以及税务机关,不按时提供,或者是提供虚假的报表,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达到五十万元就可以报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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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严重吗
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严重,是属于刑事案件。公司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对公司进行处罚罚金,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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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信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求职者应披露的个人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求职者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主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强求披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主要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并不构成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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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信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求职者应披露的个人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求职者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主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强求披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主要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并不构成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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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怎样量刑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怎样量刑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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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量刑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立案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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