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后有优先居住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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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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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租房合同到期后有优先居住权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租房合同到期后有优先居住权吗

一、租房合同到期后有优先居住权

需要注意的是租赁合同到期后并不是可以无条件优先续约的,可优先续签的情形有:

1、租赁合同到期后可以优先续签的情形只会出现在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2、若未约定,法律难以对出租房有强制力。优先续租权即在同等条件之下的租赁合同建立中具有优先权或先取权,但优先续租权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权延伸出的法律权利,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3、租房合同其实也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此时虽然是在一定期限内转让了房屋的使用权,但所有权还是在房东手里的。

一般来说租房合同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租房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理期限的计算是:双方均表示不续期的但仍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合同期限视为不定期,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双方解除租赁关系的租房合同失效、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房屋,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约定状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租房中介代签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代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租房在合同期内能涨房租吗

租房在合同期内不能随意涨房租。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非经租客同意,房东无权单方面涨房租,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东可以要求涨价,租客可以选择接受或退房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租房合同到期后有优先居住权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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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后有没有优先居住权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租房合同到期后有没有优先居住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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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合同约定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并取得合法收益。 (二)优先购买权,即租期未满时,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 (三)优先承租权,即租期届满时,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租。 (四)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承租房屋,支付租金。 (五)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六)承租的住宅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九)非经房屋产权人许可不得转租; (十)租赁终止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 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注意什么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既指出卖房屋的价格条件,又包括价金交付的期限、方式等。是综合各个因素的同等条件,而不是针对每项而言。所谓“优先”是指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 2、在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房屋共有人基于其所有权人的地位应当享有第一顺序的优先购买权,若共有人放弃该权利,则承租人方可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3、若房屋所有人以其他方式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应当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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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后有没有优先居住权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租房合同到期后有没有优先居住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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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享受优先租赁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库享受优先租赁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在在小区中一般来说都会用这个停车位了,只是说这个小区的停车位是比较稀缺的,如果自己租了这个车位的话,会不会享受优先租赁权
一般可以得到优先租赁权的,这个可以和房东协商。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
优先承租权的性质:
优先权类似于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有相通点:
1、是一种形成权。承租人以同样条件声明承租者,出租人有出租之义务,即优先承租人得依一方之意思,形成以义务出租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之承诺。
2、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物权。房屋的所有人出租其房屋,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所有权的行使反受没有所有权人的限制,这只能是一个附限制条件的物权,目的是为保护弱势群体承租方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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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
居住权与继承权不同。居住权人可依法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满足居住需求,但无所有权。而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祖辈或父辈离世后继承财产的权利。当房屋有居住权时,居住权人可继续居住;继承人则拥有所有权。两者无优劣之分,各有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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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能放弃优先购买权吗
[律师回复] 对于租客能放弃优先购买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出租人出卖房地产前通知承租人期限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合同法》中所说的“合理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三个月是法定的提前通知期限。根据对该条款的通常理解,所谓提前通知即同时授予了承租人考虑选择的期限。若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未立即作出表态,出租人势必等候三个月后方能出卖给第三人,否则可能面临被撤销其与第三人在此期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危险。
二、出租人取得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现实困难
房地产市场已经告别了“有房不愁卖”的时代,房地产买卖已进入了买方市场,出售房屋除了要求业主有理智的判断,同时还要求业主能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然而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却成为了一个巨大的障碍。
1、出售的同等条件发生变化
根据规定,出租人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日新月异的今天,三个月的时间显然太长了,三个月前通知出售的价格,很有可能在三个月后甚至十天后发生变化。举个例子,出租人2005年5月通知承租人要出售上海浦东的某套房屋,价格为人民币150万,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出租人到了2005年7月才找到购买者,而房价已经下跌只能卖120万。此时承租人完全可以表示出租人现在愿意以120万出售房屋,应当提前通知他,承租人仍然拥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出租人出售房屋还是受到限制。
2、承租人短期内无法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为员工提供了良好的住房福利,特别是大型的外企,由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承租一套房屋进行居住已经非常普遍。然而出租人要出售此类房屋时,就碰到了很大的麻烦,明明承租的员工表示不会购买出租房屋,但要让公司出具一个这样的证明可要花上大力气,这通常要经过多个部门签字,作无数说明与阐述,等实际拿到了证明。也许有意向的购买者,早就买了其他的房屋了。
3、承租人恶意制造障碍
承租人往往对出租人提出让其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难以理解,总感觉会对其权益产生损害,也对新的产权人是否遵守租赁合同产生疑惑。更有甚者,承租人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要求出租人续租、降低租金、增添设备等,若出租人拒绝承租人的不合理要求,承租人即使不愿意购买房屋,也不会配合,甚至出具表示对购买事宜予以考虑的证明拖延时间,恶意给出租人出手房屋制造障碍。
三、出租人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就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综上所述,出租人在出售房屋前取得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有较大的难度,往往造成交易机会的错失。但实际交易中,承租人真正愿意购买承租房屋的又极少。因此,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租人通常“先斩后奏”,先与买受人达成买卖合同,再去询问承租人是否愿意购买,甚至产权过户完成后,直接通知承租人业主发生了变更。那对于这种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1、承租人认可房屋买卖事实,未提出异议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证的证明或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若承租人对买卖行为不存在异议,那是否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就无关紧要了,承租人不能既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房屋,又要求撤销合同或以在签订合同前未经他的同意而要求赔偿。
2、产权登记前,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产权登记前,承租人得知出租人已出卖承租房屋的,承租人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的,承租人有权申请撤销出租人签署的买卖合同。但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愿意按照出租人与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同等条件购买房屋,而不能以新的购买方不履行租赁合同、租赁的纠纷等其他事宜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若买卖合同因为上述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因而撤销,则业主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购买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被撤销,并不意味着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无效,出售方因未取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合同被撤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产权登记后,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租赁关系已经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双方若已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则该租赁关系在上海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进行了公示,随时可以查询,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购买人在购买时就应当要求房东出示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否则,即使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承租人也可以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买卖合同。而购买方并不能以自己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的理由予以对抗。
.租赁关系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租赁双方若未办过理租赁登记手续,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若无其他相反的证据,可以认定为买受方是善意第三人。若买卖双方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则承租人不能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买卖合同,只能要求出租人予以适当的赔偿。
四、出租人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买受方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随着上海的房地产市场逐渐走冷,房价不断下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那就是“签订买卖合同后,买受人以出租人未取得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撤销或者解除买卖合同”。这类情况目前已在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屡屡出现,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以优先购买权为基础产生的针对买卖合同的撤销权也是专属于承租人的。买受人、甚至出售人都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已经生效的买卖合同的合法理由。买卖合同一旦签订,买卖双方就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反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若租赁关系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登记备案,而上海很多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目前都要求买卖双方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甚至要求承租人本人到场参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若由于出售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造成双方无法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受方是可以根据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追究出售人的违约责任的,若违约情节已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亦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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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怎样实现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租人怎样实现优先购买权问题解答如下,
1、依相关法律法规,优先购买权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由于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房屋的行为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视为出租人违约,这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其行使是以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为目的,故在买受人尚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法应得到支持;如果房屋已过户登记在买受人名下,则根据买受人善恶意决定承租人是否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实践中,通常认为,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以使承租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场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合同法》规定的“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30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
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
二、拖欠租金的租户具有优先购买权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则不予支持。”
关于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解,需要明确以下四点: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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