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离职是否能够不发放工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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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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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离职是否能够不发放工资

一、突然离职是否能够不发放工资

突然离职不能够不发放工资。

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工资。若协商不成的,能够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公司不发工资离职是否有补贴

有补贴,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属于法定的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能够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突然离职是否能够不发放工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能够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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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位在放假期间突然通知我解除合同,单位要怎么给我赔偿啊
[律师回复] 您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8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赔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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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8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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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被辞退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突然被辞退怎么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补偿也不同:
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工作中突然得了腰间盘突出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在工作中突然得了腰间盘突出算工伤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工作中得了腰间盘突出”不算工伤。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较为常见的慢性疾患之一,主要是因为腰椎间盘各部分(髓核、纤维环及软骨板),尤其是髓核,有不同程度的退行性改变后,在外力因素的作用下,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髓核组织从破裂之处突出(或脱出)于后方或椎管内,导致相邻脊神经根遭受或压迫,从而产生腰部疼痛,一侧下肢或双下肢麻木、疼痛等一系列临床症状。  腰间盘突出症不是职业病,椎间盘在成年之后逐渐缺乏血液循环,修复能力差,长期反复的外力造成轻微损害,日积月累导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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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离职可不可以不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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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突然死亡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过劳导致的心血管疾病,以及由此引发的残疾(过劳残),并不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在上班时间在单位工作突发脑出血不算工伤。具体原因如下:中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过劳死”这一概念。类似的情境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赔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就是说,过劳后只有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被认定为工伤。这存在三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一是因过劳导致的心血管疾病,以及由此引发的残疾(过劳残),并不被认定为工伤。二是过劳后在工作岗位之外发生的死亡,比如在睡眠时间,不被认定为工伤。三是“48小时”的时间限制,造成巨大的伦理冲突。对于生命垂危、抢救机会不大的病人,职工家属可能会为了获得工亡待遇,要求医院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用人单位可能会为了少支付工伤赔偿费用而要求维持治疗超过48小时。其实,中国的法律曾对“过劳死”和“过劳残”有过规定。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将“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作为工伤的情形之一。什么叫“工作紧张”呢?上海曾有过这样的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企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的;其他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工作紧张的。遗憾的是,由于“工作紧张”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所以的《工伤保险条例》直接修改成简单易行的48小时标准。这其实是一个倒退。因为《试行办法》已经形成了过劳死制度的雏形,如果经过实践的丰富,包括司法案例的积累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很可能最终建立起中国自己的过劳死认定体系。在这方面,日本的立法或可借鉴。日本政府在《职业引起的心脑血管疾病认定指引》规定了“过重负荷”引发的疾病,而“过重负荷”分为三类,包括发病前一天内的“异常事件”;发病前一周内的“短时间过重负荷”;以及“长时间过重负荷”(具体是发病前一个月内加班时数超过100小时;发病之前2-6个月平均每月超时80小时;其它工时之外的负荷)。立法的漏洞,让中国过劳死的劳动者们失去了最后可能的补偿。然而,再高的补偿,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弥补病痛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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