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离职是否能够不发放工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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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离职是否能够不发放工资

一、突然离职是否能够不发放工资

突然离职不能够不发放工资。

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工资。若协商不成的,能够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公司不发工资离职是否有补贴

有补贴,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属于法定的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能够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突然离职是否能够不发放工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能够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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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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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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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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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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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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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银行卡突然发现被冻结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银行卡突然发现被冻结了问题解答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区分两种情况来确定处理方式:
1、原告在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2、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要先履行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后才能申请解除冻结。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再次,《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冻结银行账户程序的有关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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