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买房要补偿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因为借名买房一方收到损失的,那么可以要求补偿。借名买房有风险,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买房后是否可以退房视情况而定。
1.在签订买房合同之前,买方可以反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买房子是自愿行为,不是强制性的,如果购房者买了房子之后不想要了,当然是可以选择退房的。
2.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购房者提出退房请求,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双方已经将房产过户,说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购房者反悔的,不能退房,需要与出卖者重新协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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