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看法院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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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看法院如何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看法院如何认定

一、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看法院如何认定

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同居行为就是同居。对于同居财产分手后分,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的,分手后按照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协议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割。

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三、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要考虑各种因素: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时应适当考虑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看法院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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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它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修正后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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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我是一个杭州人,我和男朋友同居好久了,最近分手了,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同居共有财产分割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一)如果双方有财产归属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就同居期间做出的财产处分,当事人的内部财产关系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该协议可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依据。
(二)双方没有财产归属协议
1、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那么,这个“一般共有”是指“按份共有”呢,还是“共同共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此“一般共有”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2002年版)第58-61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2011年第22期《人民司法》所刊登的一则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的分割案例也印证了上述观点。 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只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在财产上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2、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情形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8
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则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不论从位阶上还是颁行时间先后上,都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 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因此,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亦应按照“一般共有”处理。 至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方式得到统一: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也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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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看法院如何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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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要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要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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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分居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便可以离婚,不管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很多分居的夫妻心中就产生了疑问:分居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分居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呢下面我们通过文章来介绍一下。
一、分居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夫妻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长期分居所得,分居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分居并不表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存在了,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所得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当然,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二、分居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后取得或购置的房子、存款和其他所有财产都是两人均分(如果是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不得分割,归一方所有),所以不管是谁提出都可以分到对方存款的一半。
我和老公结婚十年,现在感情不和睦,我们已经协议离婚,想知道同居财产分割按份共有什么样的分割方法
[律师回复] (一)如果双方有财产归属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就同居期间做出的财产处分,当事人的内部财产关系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该协议可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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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那么,这个“一般共有”是指“按份共有”呢,还是“共同共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此“一般共有”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2002年版)第58-61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2011年第22期《人民司法》所刊登的一则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的分割案例也印证了上述观点。 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只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在财产上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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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则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不论从位阶上还是颁行时间先后上,都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 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因此,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亦应按照“一般共有”处理。 至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方式得到统一: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也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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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介定。
  
(1)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以夫妻相称可表现在称谓上互称“老公”、“老婆”、“爱人”“亲爱的”、“宝贝”等极其亲密词语,或者带有只有长辈至亲才能称呼的“小名”、“昵称”,或者是专属于两人之间的带有特定亲密含义的“爱称”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道理很简单,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在向外人介绍时低调一些,含蓄一些,是人之常情。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表现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快乐出游;双方已经到专业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如:共同接待、安排双方父母、亲属、同事、朋友的探访,接待中分工负责、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时逢佳节(尤其是春节),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对方办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生活物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所在单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等等。
  
(3)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大部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盐、煤水电费等,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两个人可能同居时间也不会太长了。所谓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双方对于购房、购车、购整套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等必须动用双方经济资源的消费时,齐心协力、共同凑钱、共渡难关。在这种情况下,出钱的多少并非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是双方在思想上、行为上是否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
  
(4)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对于没有工作的全职太太(也可能是全职老公,现实较少)将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务、伺候双方父母、抚养小孩、料理对方生活付出较多的,虽然都在花对方的钱,积累的财富,如双方无另行约定,本人认为也应按共同共有对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双方都上班挣钱;有的一方挣钱,一方做家务为主;有的一方挣得多、工作也轻闲,家务也负担得多。家庭事务总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对方必然付出得多,但总的原则是双方都积极地为共同生活而付出,双方也都能体谅、包容、理解对方对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贡献,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稳定、和谐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也当以共同共有对待。
  总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综合评定,切不可以点断面,以偏概全。不能单独以“未以夫妻名义对内相称”、“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未出资购置某项财产”、“没有挣钱养家”、“经常不在家吃饭”、“为了让父母欢心才带他(她)共同探亲”、“各拿各的工资卡”就认定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财产分割案件当中,想将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实都举出强而有力的证据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但举出必要的、基本的证据是需要的。如:
  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证明双方已经明确关系,并亲密无间;
  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
  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
  在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
  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取款、签合同、代交费等),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人证言、各种生活支出费用单据等),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
  
2、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综上所述,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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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那么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均可适用这个法律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本人进行如下深入剖析。
  
1、“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介定。
  
(1)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以夫妻相称可表现在称谓上互称“老公”、“老婆”、“爱人”“亲爱的”、“宝贝”等极其亲密词语,或者带有只有长辈至亲才能称呼的“小名”、“昵称”,或者是专属于两人之间的带有特定亲密含义的“爱称”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道理很简单,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在向外人介绍时低调一些,含蓄一些,是人之常情。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表现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快乐出游;双方已经到专业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如:共同接待、安排双方父母、亲属、同事、朋友的探访,接待中分工负责、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时逢佳节(尤其是春节),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对方办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生活物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所在单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等等。
  
(3)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大部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盐、煤水电费等,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两个人可能同居时间也不会太长了。所谓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双方对于购房、购车、购整套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等必须动用双方经济资源的消费时,齐心协力、共同凑钱、共渡难关。在这种情况下,出钱的多少并非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是双方在思想上、行为上是否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
  
(4)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对于没有工作的全职太太(也可能是全职老公,现实较少)将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务、伺候双方父母、抚养小孩、料理对方生活付出较多的,虽然都在花对方的钱,积累的财富,如双方无另行约定,本人认为也应按共同共有对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双方都上班挣钱;有的一方挣钱,一方做家务为主;有的一方挣得多、工作也轻闲,家务也负担得多。家庭事务总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对方必然付出得多,但总的原则是双方都积极地为共同生活而付出,双方也都能体谅、包容、理解对方对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贡献,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稳定、和谐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也当以共同共有对待。
  总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综合评定,切不可以点断面,以偏概全。不能单独以“未以夫妻名义对内相称”、“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未出资购置某项财产”、“没有挣钱养家”、“经常不在家吃饭”、“为了让父母欢心才带他(她)共同探亲”、“各拿各的工资卡”就认定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财产分割案件当中,想将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实都举出强而有力的证据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但举出必要的、基本的证据是需要的。如:
  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证明双方已经明确关系,并亲密无间;
  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
  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
  在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
  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取款、签合同、代交费等),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人证言、各种生活支出费用单据等),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
  
2、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综上所述,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分居期间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分居期间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分居期间是否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上述特殊情况除外。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扶养义务;如果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继承权。
二、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适用以下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是要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的情况,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一般的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纠纷可以受理。而且,司法解释将这种关系的解除叫做“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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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按照一般的共有财产处理。尽管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构成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依法分割。而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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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
杨某和吴某在一家外企上班,认识后不久便在一起居住。去年2月,杨某和吴某商量,计划用两人共同的18万元作为首付购买一套住房。得到吴某的同意后杨某便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然而就是杨某和吴某购房后不久,吴某却和公司的汪某好上了。于是吴某决定和杨某分手,要求将两人合买的房子卖出去把钱要回来。
吴某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遭到杨某的拒绝。无奈之下,吴某只好向人民。在庭审中吴某拿不出任何证据,因为购房合同上写的都是杨某的名字,根本没有吴某的名字,于是判决房产归杨某一人所有。
律师回答:
上述案例就是因为同居期间的房产所引发的纠纷,那么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
守法是前提,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们必须要守法。在同居分手后的各种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根据法官自自量裁权,因此最终只能自法官确认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
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上述案例中由于当时签署购房合同书时是杨某一人操办,且吴某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钱物是共同支配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最后房产的所有权只能归杨某所有,吴某无权分割房产。
由于同居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同居期间涉及的共有财产如何分割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另一方所有房子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诉讼,要求腾房。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分割财产时,也要给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此外,对于债权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
所以当同居时,首先应考虑到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符合条件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否则同居引发的诸如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会给双方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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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扶养义务;如果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继承权。
二、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适用以下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是要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的情况,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一般的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纠纷可以受理。而且,司法解释将这种关系的解除叫做“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分居期间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分居期间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分居期间是否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上述特殊情况除外。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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