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清算程序是怎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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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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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股份公司的清算程序是怎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股份公司的清算程序是怎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股份公司清算程序是怎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份公司的清算程序是:

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公司清算程序中股东的清算义务是哪些

清算义务为法定义务且不可转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及时清算。清算义务包括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申报、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结清职工税务业务往来等各方面资金、分配剩余财产股东、制作清算报告并最终申请注销登记等多个环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开展清算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继续开展公司经营,导致债权人有未清偿债务的,该等股东需就未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股份公司的清算程序是怎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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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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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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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2、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3、开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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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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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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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的管理 ⑴检测试验合同登记采用书面方式; ⑵在签订检测试验合同之前,必须认真对该工程的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进行系统的了解,并记录相关检测需要的技术指标; ⑶检测试验合同的签订必须依照本中心的检测资质等级进行,在检测资质允许的范围内,由各检测室负责人编制具体的检测方法等及核算检测费用; ⑷检测合同经合同代表人协商签订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并签字后视为合同的正式签订; ⑸未尽事宜应签订合同副本。
5.合同的评审 ⑴评审范围:
①委托人提交的委托单或委托书;
②以合同方式实施委托的合同书;
③未进入上述文件的相关文件。 ⑵评审的内容:测的许可范围内,但属第一次或少量接触的难度大的检验项目以及涉及社会、经济重大影响的项目,由技术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议评审。 ⑷委托要求评审的时机是在委托书(单)、合同接受并签字前。 ⑸合同生效后,委托人提出要求的更改,应实施可否接受的评审,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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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
第三人。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提出。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审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原审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的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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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与股权的区别是哪些,法律依据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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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证办理程序的依据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的依据: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7、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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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许多人认为,如果说依申请是存在客观原因,还是属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那么依职权调取证据就是直接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完全不是处于居中地位。那么果真如此吗?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的天然职责所以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应该主动调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司法解释删除了他人合法利益的规定,这样更凸显了的中立性。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认,这就需要赋予调查取证的权利。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同样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同时在公益诉讼中,一般双方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个人调查取证困难,所以赋予的调查取证权。针对虚假诉讼的问题,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的不仅是第三人的利益,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种案件具有较大的蒙蔽性,并且双方利益一致,因此这就需要调取证据查明事实。从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人民依职权主导调取的收集的证据持谨慎立场,在本条中并没有设置兜底条款,这样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就不能依职权进行调查。 无论是从依职权调取证据还是依申请调取证据,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一直贯穿着一条主线即确实必要、对查清事实有帮助,这不仅不违反中立的地位,反而是对中立地位的一种保障,在双方穷尽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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