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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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浅谈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第三人的法定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现就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制度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肤浅阐述。请跟随365律师小编往下阅读。

一、法律规定第三人的目的

1、维护和谐的经济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2、减少诉累;

3、查清案件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诉中的原被告处于类似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原告的主张,帮助原告胜诉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第三人独立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区别于本诉中原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1)只有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4)无权撤诉。

四、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原告起诉时直接在民事诉状中将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本诉中的原被告。

1、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4)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否有请求权由法院最终裁决)。

法院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中对由那一方当事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明文规定,我认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况:A、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三种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后,法院应作初步的审查,如参加诉讼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同意其申请,否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追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

或(3)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小编主要从法律中第三人的目的、第三人的分类以及第三人的地位、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这四方面为您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相信对此您一定有所了解了。另外小编提醒您,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避免人民法院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简化诉讼程序。小编就介绍到这了,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我们365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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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如果车辆不投保交强险,不准上路和进行车辆年检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车主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交强险的补充,达到减轻自己赔偿负担的目的,是否投保,取决于当事人意思,基于保险合同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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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防止疲劳驾驶的通用方法:
1、保证充足的睡眠:驾车前的一晚,一定要好好睡一觉。如果发现自己已经有超过1星期的失眠症状,务必约医生咨询一下。出车前不要精神太过兴奋导致睡眠不足,造成驾驶中出现暂时性的大脑空白,而引起事故的发生。因此要特别提醒白领们在驾车出行的前一天不要再搞PARTY,注意休息,为第二天的出行养精蓄锐。

2、事先应做好旅途的计划,了解路途情况,在路上适时地安排休息,预防造成疲劳驾驶。在驾车出游的路上适时适地安排休息,或者与朋友轮流驾驶,对于缓解驾车疲劳都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充足的精力和饱满的精神是避免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的法宝。

3、驾驶过程中尽量不要过于精神高度集中,眼睛老盯着公路中心线,这样会造成视觉和心理上的紧张,从而导致疲劳驾驶。

4、佩戴太阳镜的不当,也会引起驾驶者的疲劳,如果长时间戴太阳镜将会使眼部产生疲劳感。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市场上的太阳镜近三成不合格,如果佩戴劣质的太阳镜会给眼睛带来伤害。所以专家提醒驾车者们,不是在驾驶时戴着太阳镜就一定能保护眼睛,防止疲劳。

5、开车时音乐节奏不要太强烈,但也不要过于缓慢。优雅的爵士乐特别适合开车时听。

6、驾驶员要按时进餐,补充营养,尤其连续长途开车,营养是保证体力所必需的。

7、慎重用药:某些抗过敏药和清热解毒的药品含有使人睡眠的成分,服药后容易昏昏欲睡。因此如果身体不适并服药后,就应该避免开车。

8、换双鞋子:许多女孩都是高跟鞋爱好者,可是穿这样的鞋子踩油门真的很累,所以上车后不妨换双舒适的平底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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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犒劳自己的嘴:如果你平时最爱吃零食,那么不妨把这个‘好习惯’带到车上。驾车累了,往嘴里塞点补充精力的开心果,或者提神醒脑的薄荷味口香糖,绝对有消除疲劳的作用。

10、香熏提神:在车上放瓶香熏精油,除了可以改善车内的空气,对大脑和呼吸系统也有很大的帮助。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自身素质,增强关于疲劳驾驶危害的宣传,防止疲劳驾驶,培养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从而防患于未然 。只要驾驶员心中装着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交通法,并将之落实到行动上,就会自觉抵制疲劳驾车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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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鉴定效力怎么样
司法鉴定,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将之称为鉴定结论,并且都将其规定为法定证据的一种。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决定》的修改更突出了鉴定意见并非终局性,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具有可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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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近几年来信用卡诈骗现象越来越多,我也想了解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可否浅谈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现状特点?
[律师回复]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的不断提高,刷卡消费已经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消费方式,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5 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有过相关的统计,截至2015年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54.42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0.25%,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50.10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1.81%;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4.32亿张,较上年末下降5.05%。截至2015年末,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3.99张,较上年末增长9.62%。可见信用卡正被广泛使用。然而,信用卡诈骗问题便应运而生了。基于此,本文以苏仙区法院近5年来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为调研基础,浅析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现状特点。
一、审理情况:总体呈现平稳态势
五年来,该院共审结信用卡诈骗案件18件20人,涉案金额为3254620.03元。信用卡诈骗案件总体呈平稳态势,且涉案金额巨大,对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及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具体来看,18件信用卡诈骗案的20名被告人都是男性,年龄最大的62岁,最小的26岁, 20-30岁的有7人,31-40岁的有5人,41-50岁的有4人,51及以上的有4人。犯罪群体趋于年轻化,大多数被告人都是20-40岁之间的成年男子。这与其他金融犯罪案件相似,由于中青年男子属于预支消费的主要群体,也就成为了这一类型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此外,被告人文化程度低且无固定职业。在20名被告人中,3人为小学文化,占15% ;13人为初中文化,占65%;3人为高中文化,占15%。案发时,多数被告人处于无业的状态,只有少数是个体户、公司职员等,收入均不高。
二、犯罪类型:各种类型案发机率差异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类型: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而就该院审理的情况来看,这些类型案发机率差异很大。
(一)恶意透支行为最为多发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型是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类型,该院审结的18件信用卡诈骗案中,恶意透支型共11件,占55%。这类型犯罪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申领信用卡后,滥用个人信用,这种情况是指使用自己真实的证件及工资证明材料办理了信用卡,个人有偿还的经济能力,却滥用了个人信用,进而构成犯罪。如(2015)郴苏刑初字第281号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30 000元信用卡,至案发时该卡累计消费透支本金29 396.73元,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该卡已欠款,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一种是恶意申领信用卡,用于挥霍或者套现[1]。申领人可能无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或者还债、买毒品,以个人名义或冒用家人、朋友、同事等名义,伪造虚假收入证明向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这种情况的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非法占有目的更强,性质更为恶劣。如(2015)郴苏刑初字第185号,被告人周某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分行苏园支行骗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5年6月1日,周某持有的信用卡先后透支5次,透支本金共49 969.96元未归还。
恶意透支型的涉案金额较大,11起案件中涉案金额高达319862003元,单件案件中最高的透支了1496804.42元,最低透支了15000元。大量的恶意透支犯罪出现,必然会危害到发卡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使得一部分资产被非法占有,同时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危害较大。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行为较多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该院审理的7起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主要属于使用拾得他人信用卡这一类型,涉案金额为50500元。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时,拾得他人遗留的借记卡,从而心抱着侥幸的心理,分多次取走银行卡内的钱,损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如(2013)郴苏刑初56号案件,被告人侯某某,使用他人遗留的借记卡,先后分多次取走卡内金额13800元。
(三)被查处的伪造、变造、作废信用卡行为较少
此手段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信用卡或者明知信用卡已失效仍采用隐蔽的方式进行使用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使用非法制造的信用卡;二是使用在真卡的基础上制作信用卡;三是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就目前该院审理的情况来看,这种类型的案件出现较少,五年来,该院还没有审理一起此类型的信用卡诈骗案。
三、犯罪主体:法律意识不高,主观恶性不太大
从这18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低和诚信意识缺乏是造成这类型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恶意透支型,除“恶意申领信用卡”等情形外,其他的犯罪分子都辩称“不是有意拖欠,而是想等到有钱时再还”。冒用他人信用卡型,更多的是报以侥幸和贪小便宜的心里。这些人缺乏诚信意识,爱贪图小便宜,不按时还款。法律意识也淡薄,分不清罪于非罪的界限,认为这些行为顶多涉及到行政处罚或者民事纠纷,而不知道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另外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来看,犯罪分子案发后,都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积极退赃、还款,获得被害人、发卡银行的谅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主观恶意并不大,可以被成功矫正。18起案件中,有13起案件的被告人都已经退赔到位,并获得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对于这种情况,会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犯罪手段:形式多样,层出不穷
现如今信用卡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层出不穷,进而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如短信诈骗;电话诈骗;伪造网站;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盗取个人信息;冒领信用卡等。特别是随着网上银行、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发展,现今大众群体的消费习惯已逐步由现金支付转变为各类电子支付,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一发展趋势,通过网络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诈骗信用卡的手段日益隐蔽,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给侦破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新形势下的信用卡诈骗还出现了信用卡套现这一新的主流形式。所谓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常见的套现方法有:用信用卡为朋友的消费买单来实现免费套现;利用电子商务网站淘宝、拍拍等在线免费套现;刷卡购机票来免费套现;在中国移动刷卡购买大额充值卡来免费套现;利用信用卡购买基金轻松套现[2]。信用卡套现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对发卡银行伤害巨大,不仅干扰了银行的正常业务还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虽然信用卡的兴起给人们带了了便利,但是潜在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也给金融秩序和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如何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力度,更好的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信用卡产业的自身安全,更好的保护公众财产便成了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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