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购房合同的是否可以赠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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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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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只有购房合同的是否可以赠予问题带来帮助。
只有购房合同的是否可以赠予

一、只有购房合同的是否可以赠予

不能,按照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公示公信主义,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属的凭证;

只有购房合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房屋的所有权还没有发生法律上的实际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当事人是不可以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有购房合同是否可以做遗嘱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房合同是房屋买卖时签订的合同。

而进行遗嘱公证时只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遗嘱公证的必备条款,所以不能持房屋买卖合同申请遗嘱公证。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三、有购房合同是否可以做遗嘱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房合同是房屋买卖时签订的合同。

而进行遗嘱公证时只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遗嘱公证的必备条款,所以不能持房屋买卖合同申请遗嘱公证。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只有购房合同的是否可以赠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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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房屋赠与代替买卖逃避税收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效。
2.假赠与代替真买卖而逃避税收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能受刑事制裁。
3.对买家来说,如何约定付款方式,这是一个难题,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家已经支付了定金,对出售方也没有约束力;
4.合同法中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买方拿到房产后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在法律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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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房屋赠与代替买卖逃避税收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效。
2.假赠与代替真买卖而逃避税收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能受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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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已有约定”。 (一)《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并未明确何种情况属于约定。 1.《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1款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民法典》第1062条1款4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3项规定的除外(本法第1063条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可以看出,上述法律规定明确的是赠与合同写明只归一方的,属于明确约定,并未明确“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是否属于明确约定。在我国绝大多数家庭中,父母不会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063条,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的条文理解,最高院认为:“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来判断父母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其夫妻双方是比较客观的,实践中也易于掌握,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也是一致的。即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果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当然,也可能存在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但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此种情况宜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均是最高院对民法典作出解释时权威人员,所以,根据以上观点,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明确约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此种情况下也无需区分赠与的是全款资金还是对应的房产,因为房产是全款资金转化而来,均是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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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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