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什么
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一、简易程序。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二、普通程序。除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什么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等。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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