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追偿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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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追偿权的条款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追偿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一、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追偿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约定担保人放弃追偿权的条款是无效的,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在债务纠纷中,只要担保人行使了保证责任,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担保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独立性的条款将不予认可。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债务担保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

是的,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追偿权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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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人可以放弃吗,担保人能否放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铜鼓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安化县律师黄州区律师锦江区律师中宁县律师泰和县律师会理县律师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保证债权的履行,不少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其中,抵押就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那么,在债务履行中,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可以么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的后果
1、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此外,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指客观效果,与因谁的清偿而导致“主债权消灭”无关。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消灭;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指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折价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实现就意味着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担保物权自然就归于消灭。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担保物权一旦实现,无论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全部清偿,担保物权都消灭。根据本法第198条、第22条、第238条的规定,担保物权实现后,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但这部分债权已无担保物权。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权消灭。这里的“放弃”是指债权人的明示放弃,明示放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用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担保物权,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同意放弃担保物权。二是债权人以行为放弃。例如,因债权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在立法中,对是否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曾有不同意见。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确实有两种不同的做法,有376的国家承认所有人抵押,如德国规定,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不消灭,抵押权归所有人享有;也有的国家规定,放弃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我们认为,承认所有人抵押实际承认了抵押权的性.这与本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相违背,所以本法采纳了后一种做法。
4、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主要是指本法的其他条款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特殊情形或者专属于某一类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例如,本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这就是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三、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
1、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一定的限制,明确只有在债权人放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抵押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
2、后果其理由是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并无实际影响。而当担保物权为债务人所提供时,情况则有所不同,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使债务人本来就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不用于清偿,势必加大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人应当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是可以的。当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时,担保法律关系也就随之消灭,但是主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是存在的,仍然需要履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并且是在共同担保或者是保证关系中,相应的保证人或者物上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会相应免除的。总的来说,在共同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涉及的主体较多,关系也比较复杂。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日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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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双方约定一方放弃共同财产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些时候夫妻一方会背着另外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另一半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一方变卖是有效的吗 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向第三人讨回财物吗
一般来讲,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的交易秩序,除非是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要第三人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买卖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点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该部分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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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双方约定一方放弃共同财产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些时候夫妻一方会背着另外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另一半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一方变卖是有效的吗 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向第三人讨回财物吗
一般来讲,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的交易秩序,除非是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要第三人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买卖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点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该部分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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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此外,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指客观效果,与因谁的清偿而导致“主债权消灭”无关。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消灭;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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