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能约定争议管辖部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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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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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合同中能约定争议管辖部门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劳动合同中能约定争议管辖部门吗

一、劳动合同中能约定争议管辖部门吗

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约定争议管辖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不能自行约定,由具体哪一个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合同能约定违约金

如果有下列情况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一、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并且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

二、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劳动者与单位有竞业限制的约定。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劳动合同不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续订书等于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续订书算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劳动合同中能约定争议管辖部门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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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能够约定争议管辖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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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需要看具体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见,劳动仲裁适用法定管辖,但是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适用约定管辖优先,那么劳动仲裁管辖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仲裁管辖。
案例:
A公司是在注册的一家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李某是A公司分公司的员工。时,双方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管辖。2009年2月,李某因销售提成与A公司引起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李某将A公司申诉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A公司不服,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双方的约定,双方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管辖,而不应由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李某认为,其工作地点在成都,因此,劳动争议应当在成都审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的争议,该案的特点在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争议管辖地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不一致。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应该是以履行地为准还是以约定为准?
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与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权存在冲突。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么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笔者认为,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约定管辖地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
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
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位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么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遗弃罪由什么部门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弃罪由什么部门管辖
遗弃罪一般情况下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遗弃罪原则上是公诉案件,只有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时候,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遗弃罪是哪些部门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弃罪是什么部门管辖
遗弃罪大部分是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罪、毁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
故意伤害罪(轻伤),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
4、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人民应当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情节特别严重,受害人为弱势群体,受到严重伤害的人民检察院对遗弃罪提起公诉。
遗弃罪与虐待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5、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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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是哪些部门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弃罪是什么部门管辖
遗弃罪大部分是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罪、毁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
故意伤害罪(轻伤),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
4、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人民应当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情节特别严重,受害人为弱势群体,受到严重伤害的人民检察院对遗弃罪提起公诉。
遗弃罪与虐待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5、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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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属于什么部门管辖
[律师回复] 非法采矿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范围,怎么处罚 对于行政责任,由国地资源局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人民进行判决。 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开采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无证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越界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性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如何追究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开采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无证开采拒不停止开采、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三种行为,都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如何确定公安部门的管辖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局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首先,应当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 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公安机关都是有相对应的羁押场所,例如:如果一个案件由某市区公安局管辖,那么犯罪嫌疑人一般就会被羁押在浦东新区,以后该犯罪嫌疑人也就由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会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当然也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后劳动改造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1、对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5、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6、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7、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8、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9、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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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能不能约定争议管辖部门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不能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合同中能不能约定争议管辖部门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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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我们乡下这里有个邻居重男轻女,把刚生下来的孙女给遗弃了,我气不过想上诉他,请问遗弃罪属于立案管辖吗
[律师回复] 报案程序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遗弃罪管辖立案的相关法律说明和解释,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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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所叙述的情况不够完整。因为土地分为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如果是城镇国有土地,由当地国土局确认。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参考以下材料。 一、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1、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   2、“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三、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五、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非法经营罪管辖权归哪个部门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罪管辖权属于哪些部门 非法经营罪不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属地原则,管辖权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行使。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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