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没到期,房租可不可以随便涨
合同没到期,房租不可不可以随便涨。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租房合同期内可不可以把房子卖了
但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必须在租赁期间结束时才能让租客搬走,不能损害租客的合法利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房子保全期间可不可以签租房合同
一般而言,被法院保全了的房子不能出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或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期间无论是保管人还是当事人都不可使用该房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不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不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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