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不上等级辞工有没有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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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鉴定不上等级辞工有没有补偿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伤鉴定不上等级辞工有没有补偿

一、工伤鉴定不上等级辞工有没有补偿

工伤鉴定未上等级主动辞工没有没有补偿,工伤保险待遇与伤者职工的伤残等级、个人工资和所在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有没有关,工伤鉴定不上等级员工被辞退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经济补偿。工伤是指在工作场所以及工作范围内因为工作所遭到的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没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没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鉴定等级必须要上班才能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不需要工伤职工上班也可以做,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没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工伤后合同到期了不续签有没有补偿

工伤后合同到期了不续签有没有补偿。如果属于合法情况下的不续签的,则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且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工伤鉴定不上等级辞工有没有补偿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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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发布实施,代替GB/T。该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由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并提出,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并发布。该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各级别定级原则规定摘录如下: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
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
5.
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
5.
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4四级5,
4.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五级
5.
5.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六级
5.
6.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七级
5.
7.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八级
5.
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九级
5.
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十级
5.
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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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 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具体如下: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a或P a CO2 7.9~6kP a; (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d- chi ari综合症; (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 7)全胰切除; (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 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6)尘肺Ⅲ期; (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 1)粒细胞缺乏症; (3 2)全胃切除; (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2)利手前臂缺失; (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 1)心功能不全二级; (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4)肺功能中度损害; (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 6)尘肺Ⅱ期; (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 8)呼吸困难3级; (3 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 4)慢性白血病; (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 1)永久性膀胱造瘘; (5 2)重度排尿障碍; (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 5)双侧肾上腺缺损; (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4)非得手前臂缺失; (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 4)瓣膜置换术后; (3 5)双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中度损伤; (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a; (3 8)肝切除1/2; (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 1)胰切除2/3; (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 3)胃切除3/4; (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 8)慢性中毒性肾病; (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 2)两侧、副缺缺损; (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4)缺损; (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闭锁; (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 (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 2)三肢瘫肌力4级; (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拇指缺失; (3 2)一侧踝以下缺失; (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 (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3)肝切除1/3; (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 5)胰切除1/2; (4 6)白血病完全缓解; (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 8)胃切除2/3; (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 1)一侧肾切除; (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 1)一前足缺失; (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 (3 5)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轻度损害; (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 9)放射性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1)肺切除1/4; (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 4)成人脾摘除; (4 5)胰切除1/3; (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 7)白细胞减少症; (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 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 1)小肠切除1/2; (5 2)结肠大部分切除; (5 4)轻度排尿障碍; (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狭窄; (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 2)肺段切除; (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 4)肝部分切除; (4 5)胆道修补术后; (4 6)脾部分切除; (4 7)胰部分切除; (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 (4 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一侧肾上腺缺损; (5 2)输尿管修补术后; (5 3)尿道修补术后; (5 4)一侧、副切除; (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 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 (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5)肺修补术; (3 6)支气管成形术; (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8)乳腺成形术后; (3 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 1)子宫修补术后; (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 3)鼻中隔穿孔; (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7)胸壁异物滞留; (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 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 1)胰修补术后; (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 5)肾修补术后; (4 6)膀胱修补术后; (4 7)卵巢修补术后; (4 8)输卵管修补术后; (4 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 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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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鉴定不上等级辞工有补偿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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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鉴定不上等级辞工有补偿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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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等级为什么比交通事故等级低一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他们本质区别在于:
1、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样。
工伤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劳动法为根本。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是《交通法》,他的鉴定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他们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工伤的对象是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三方,及劳动者、雇用单位和社会保险,他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同时也为企业减轻了工伤事故的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工伤事故,有停工留薪、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与劳动、劳动能力相关的赔偿方式,所以,他所保护的对象一定是合法劳动者(年龄、工作状态均满足合法劳动者要求)。而由于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恢复状况,所以评级起点低。
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他包括任何人群,比如退休的老人和婴幼儿,他们评残起点高,对劳动务工的平常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的详尽。
3、他们的意义和险类不同。
工伤主要针对企业难以避免的生产事故,对伤者和企业带来较大的意外损失,所以他主要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出现意外,都有一定的保障。核心还是劳动保障,属于社会险。
交通事故核心主要是基本的人身生命保障,险类属于商业险。
综合比较,工伤事故的伤残待遇比交通事故更容易评残,待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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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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