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在医疗期内或者造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能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任意变更。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不合法,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否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单位的劳动合同不合理是否是否能不签
单位的劳动合同不合理是否能不签,劳动合同需要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订立。如果劳动合同有欺诈、胁迫、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情形的,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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