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后结算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后结算条款是否有效根据具体的情形确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结算条款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就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格式条款。
(8)违背公序良俗。
(9)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格式条款。
(6)双方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格式条款。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8)违背公序良俗。
(9)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无效后结算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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